实施应用型卓越法律人才1+1(X)培养模式保障条件研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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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应用型卓越法律人才1+1(X)培养模式保障条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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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强

摘要:本论文以应用型卓越法律人才培养为视角,探讨了实施应用型卓越法律人才1+1(X)培养模式应具备的条件。文章认为,该培养模式的运行,需要多个部门合作、多项制度保障,只有满足相关条件,该模式才能取得预期实效。

关键词:应用型;卓越;法律人才;保障条件

:G642.0文献标志码:A:1674-9324(2018)30-0235-02

应用型卓越法律人才1+1(X)培养模式是指由两个培养主体分工合作,共同培养所需法律人才理论知识与应用能力的培养模式。1+1(X)中的第一个“1”,包括二层含义:一是指学生法律理论知识体系的一个培养主体,通常是高等院校法学院;二是指学生应掌握的一种法律理论知识体系。第二个“1”也包含二层含义:一是指学生法律应用能力的一个培养主体,通常是法律实践部门;二是指学生应培养的一种法律应用能力。ⅹ是可变系数,是指根据应用能力培养需求的变化,则应用能力的培养主体同时变化,如需要培养应用型卓越法官,对应的应用能力培养主体是法院,需要培养应用型卓越检察官,则对应的应用能力培养主体是检察院,需要培养应用型卓越律师,对应的应用能力培养主体是律师事务所,依此类推。

与传统的单纯由高等院校法学院系一个培养主体相比,本模式增加了一个应用能力的培养主体,即将实践部门作为了学生应用能力的一个培养平台,学生除在学校学习理论知识外,还要将学生放在实践部门(实践基地)这一平台上去培养应用能力,故1+1(X)培养模式又可称之为“平台式”培养模式。

一、实施应用型卓越法律人才1+1(X)培养模式的组织保障

该模式的实施是一个综合改革工程,需要多部门合作、长时间参与才能共同完成。因而,需要从组织上提供保障,应成立一个领导机构即应用型卓越法律人才1+1(X)培养指导委员会。为保障该模式的顺利实施,保证相关职能部门能够支持与配合,该委员会既要有高校人员,也要有司法实践单位人员参与,且委员会主任应具有对职能部门的领导权与指控权。因而,建议委员会主任可以考虑由高校分管教学的副校长及司法实践单位副职共同担任,副主任由高校法学院院长(或法律系系主任)及司法实践单位职能部门(办公室或政工部门)负责人共同担任,成员包括高校职能部门领导,如教务处领导、财务处领导、实践实训部门领导以及司法实践单位职能部门领导共同组成。该委员会的职责:一是审查通过应用型卓越法律人才1+1(X)培养方案;二是审查通过应用型卓越法律人才1+1(X)培养的相关规范性文件,如师资队伍培养规定、经费使用规定、基地建设规定等;三是协调、决定实施中遇到的疑难、重大问题;四是检查、监督实施情况。该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法学院院长(或法律系主任)兼任。办公室负责落实委员会的相关决定,负责该模式的具体实施。该委员会会议采取不定期制,随时可以召开。会议由办公室主任提出并召集。

二、实施应用型卓越法律人才1+1(X)培养模式的师资队伍保障

该模式的目标是要培养“应用型”、“卓越”的法律人才,这一目标能否实现,师资队伍是其中最关键的因素之一。老师不仅应具有深厚的理论功底、扎实的学科知识、丰富的教学经验,还应具有较强的实践能力,这是实现该模式培养目标的基础。要培养实践型法律人才,首先老师必须应具有司法实践经验,了解司法实践动态,熟悉司法实践运作程序和办案规律,只有具有实践能力的老师,才能培养出具有实践能力的学生。为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教育部、中央政法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于2013年出台了《关于实施高等学校与法律实务部门人员互聘“双千计划”的通知》,目前,相关高等院校正通过“双千计划”着力打造“双师型”教师队伍。但“双千计划”名额有限,制约了“双师型”教师的数量,且因互派人员非本单位正式人员,在管理上较为宽松而导致实际效果并不理想。除实施“双千计划”外,还需采取相关措施,培养教师。

一是坚持实施教师挂职(或锻炼)制度。除从司法实践单位引进的有二年以上工作经历的教师外,凡是新引进的教师,在正式承担教学任务之前,都应到本专业对应的专业实践部门挂职一年。为丰富教师实践经验、保证教师掌握司法实践必威体育精装版动态,凡一定年龄(如50岁)以下的教师,每间隔一定年限(如4年),应安排到司法实践单位锻炼一定时间(如半年)。具体挂职事宜,可由法学院与相关司法实践单位联系落实。为保证教师锻炼取得多重效果,法学院还可以设置课题、配备经费,教师带着课题方式实施。

二是坚持实施实践单位教师聘任制度。聘请长期从事审判、检察、律师等工作的同志为兼职教师。被聘请的教师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是实践经验丰富(如在司法实践单位工作十年以上);二是具有一定的理论素养;三是具有较强的责任心。因单位领导行政事务较多,最好少聘单位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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