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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教师培训经费使用及管理办法三篇

篇一:中小学教师培训经费使用及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小学教师培训经费的管理,严肃培训经费开支纪律,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保障教师培训工作的顺利开展,提高教师队伍整体素质,现根据教育部、省、市有关文件的规定精神,结合我局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教师培训是指中小学校在职教师(含校长,下同),为提高职业道德、专业知识和教学技能参加的学历教育和非学历培训。

第三条中小学教师培训经费列入区教育局年度部门预算管理,由预算内财政资金予以全额保障。各中小学要按照不少于学校年度日常公用经费总额5%的比例,提取教师培训经费用于教职工培训开支。

第二章经费使用和管理

第四条教师培训经费的使用,应遵循统筹规划、合理使用的原则,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应严格按规定的使用范围、开支内容和标准。

第五条学校要结合实际,合理制定教师年度培训计划和经费使用计划。在安排教师培训经费时,应先使用公用经费总额的5%部分,再使用师训专项经费。

第六条学校要认真执行教师培训经费的预算决算制度,增加教师培训经费透明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教师培训经费当年安排当年使用。

第七条教师培训经费应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于日常办公经费、非师训性业务经费等开支。

第八条教师培训经费使用应坚持普惠性原则,保证每一位教师都能参加培训,并在规定周期内应完成培训学时数,杜绝师训经费集中使用至个别教师身上的情况发生。

第三章使用范围及标准

第九条教师培训经费原则上用于在职专任教师的相关培训、学历培训补助及上级教育部门批准的干部培训和骨干培训补助。凡与培训无关的会议、参观及带有福利性质的休养等活动,其经费不得从教师培训经费中列支。

第十条教师经学校批准参加专业发展培训,一般由教师向培训机构支付。培训结束后,教师凭培训通知书、培训结业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和培训时实际发生费用的正式发票到所在学校结报,超出标准限额部分,由教师个人负担。

第十一条教师参加专业发展培训,差旅费报销按照《黄陵县县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标准》文件执行。

第十二条教师培训经费列支内容:外请专家的讲课费、招待费、差旅费、住宿费等与培训相关的费用,教师参加专业发展培训所产生的差旅费、资料费、培训费、考察费、会务费、管理费等费用。

第四章监督与考核

第十三条要严肃培训和经费开支纪律。严禁以培训的名义,变相外出旅游,严禁学校之间无实质工作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严格控制集体外出培训的次数和数量。要坚持勤俭节约的原则,遵守培训经费开支规定和相关财经纪律,十分珍惜培训经费。

第十四条教师培训经费的使用情况应定期公开,并自觉接受教师的监督。

第十五条县教育局将各学校教师培训经费的管理使用情况、使用绩效情况纳入学校规范化管理和校长年度考核的内容,并不定期地进行专项督查。对违反教师培训经费使用规定,超标准、超范围开支的,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及学校校长的责任,并进行严肃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规定未涉及到的事项按区教育局、区财政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本规定由教育局负责解释。

篇二:中小学教师培训经费使用及管理办法

为规范教师培训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全面提高教师教育教学水平和教师队伍素质,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小学公用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实施细则(试行)》精神,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教师培训经费的来源

1.培训专项资金。

区财政按不少于全区教职工工资总额3%的比例安排培训专项资金,其中专项资金的30%用于本区指定培训项目,由区教育局委托区教师进修学校负责管理;其中的70%用于教师自主选择性培训,按人均以学校为单位下拨,由学校负责管理。

2.生均公用经费。

各中小学按照不少于学校年度日常生均公用经费总额10%的比例,提取教师专业发展培训经费。

二、教师培训经费的开支范围

教师培训经费主要用于以下教师培训项目:

1.教师全员培训。五年一轮的教师专业发展360学时培训,包括90学时集中培训、短期分散培训、校本培训、远程培训等。

2.各类指定性培训。包括干部培训(中小学、幼儿园及其他教育教学机构中层以上干部)、骨干教师培训、班主任培训、新教师培训等。

3.其他方面培训。国家、省市区以及学校举办的其他方面的教师培训,包括教学研讨活动、送教下乡等。

教师培训经费主要用于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培训费、资料费、住宿费等与教师培训有关的费用,以及组织教师培训时所需的培训场地租用费、接送车辆租用费、外聘授课专家讲课酬金等开支。

三、教师培训经费的使用

1.培训费、资料费、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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