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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限制上市公司股东过度干涉公司管理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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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昕

摘要:本文简要分析了美国公司法中避免中上市公司股东过度干涉运营的历史原因,并且用英美的调查研究和例子说明了限制股东干涉的现实原因。

关键词:英美;上市股东保护;限制股东权利

F276.6:A:2095-4379-(2017)02-0097-03

一、引言

股东保护在公司治理领域已经是一个被各国学者讨论得较为透彻的话题,衡量其保护水平的主要变量主要包括公司重大资产的决定权,股东大会议程的决定权,股东参与股东大会投票的便捷程度,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的占比,解雇董事的灵活程度,对董事进行派生诉讼的简易程度,股东是否拥有累积投票权,股东对股东大会所作决议进行起诉的可能性,是否强制披露大股东信息等。这些变量中的大部分牵涉到股东有多大的权力干涉公司的管理,在主张‘股东权与治理权隔离的现代公司管理制度当中,这种干涉权一直是学术界议的焦点,同时也是各国公司治理法规不断根据实际调整与完善的重要方面。支持股东有较强干涉权利的学者认为这是一个解决职业经理人以权谋私的最佳方法,也是预防金融危机的有效举措。与之相对应,国际上已有无数的调查显示,自80,90年代到新千年以后的十几二十年之间,股东保护呈现出大幅度向上的趋势。很多国家对股东的保护并非一直增强,而是呈现一种高低起伏的状态,这说明了各国仍在根据实际的操作情况不断地探索调整对股东的保护水平,以求达到一个对所有的利益牵涉方最佳的平衡状态。这也是本文的初衷所在,并非否认股东保护的重要性,而是在公司管理制度已经发展得较为成熟的英美两国的实践中,结合其他学者的研究以讨论过度强调股东保护而造成的股东干涉经营将产生的潜在后果,以作为探索股东权利保护的一个方面。

美国作为公司制度发展得最为完善的发达国家之一,其在2008年次贷危机后经济的恢复速度是惊人的,其公司治理的相关规定值得借鉴。然而,美国公司法在股东和董事会的天平中,明显地偏向于后者,以至于美国一直被认为是股东保护较弱的国家。美国的学者一再呼吁立法加强股东保护,认为美国公司法对董事会赋予了过大的权利,使股东容易遭遇以下风险:1.由于董事会不愿意丧失对公司的管理权而拒绝对股东有利的公司收购方案;2.由于缺少股东的投票否认权而使董事会无限扩张公司的规模以提高自己的控制力和影响力却没有选择对公司发展的最优方案,甚至罔顾股东的分红权利。

以上担忧当然并非空穴来风,但美国公司法,即使在2002年的《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以及2008年次贷危机以后,仍然未见在增加股东权力的规定中有质的提升。其历史与实际原因均为其考量因素。

二、减少股东干涉的历史原因

研究公司治理的学者几乎一致地认为美国的股东结构是一种“非典型的分散型结构”,因此其公司法也是非常特殊的。这种分散式股东结构的形成可以追溯到20世纪初期。当时激进的政客大力推行反垄断法,美孚石油托拉斯被迫解散;一战以后,华尔街的商人们带入了中产阶级的财富,证券交易也随之飞速发展;而1930年的经济大衰退催生了1933年的《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及1934年的《证券与交易法》:前者进一步打击垄断企业,加上美国联邦法庭的积极干预,打下了分散式股东机构的基石;后者赋予了职业经理人的对公司的控制权以及董事会对公司决定的监督权。这一举措形成了美国公司经营层决策的独立性以及职业经理人的专业性。

这种分散式股东结构也催生出一系列的问题:1.大部分的股东并没有足够的动力去了解分析公司的经营情况和参加公司的具体决策。例如,当一名股东同时拥有50家公司各1%的股份,其了解和参与公司运营决策的可能性便很小。2.上市公司理所当然地存在成千上万的股东,当无限制地赋予所有股东召集会议、提出议案、发表意见的权利时,该公司的会议将变得冗长而无休止,极大地降低公司的运行效率。因此,适当地削弱股东权利而赋予经理层和董事层更大的决策权便成为解决问题的必然选择。

三、减少股东干涉的现实原因

“董事会办公室是做出商业抉择最好的场所”,除了上述导致美国必须赋予董事会更大权力的历史原因以外,更有一些适用于所有现代公司的现实原因使各国在制定公司治理的相关法律中均避免让股东过分干涉公司的运营。

(一)容易产生对公司不利的错误决定

即使股东并没有以公司的利益为代价换取自身的利益的故意,对比起董事,股东更容易做出错误的决定。这主要是因为:1.投资者成为某特定公司的股东的重要原因在于看中了这家公司将会带来的潜在收益。也即正常情况下,股东只会把其投资的公司当作纯粹的赚钱工具:公司的股价和分红是股东收益的最重要体现。大部分股东对上市公司的股票没有持续持有的义务,更不会对其长期的经营状况负责。对机构投资者来说,资金流动性以及由短期利润最大化是他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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