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本文档共7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 5、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 6、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 7、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 8、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
?
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法律保障制度研究
?
?
宋玉婷王景杜婉婉张磊
【内容摘要】文章以我国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立法现状为依据,分析当前相关法律制度存在的不足及短板,进而对如何完善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保障制度提出相关的法律建议。
【关键词】校企合作;法律保障;职业教育
:G717;D922.16:A:2095-4379-(2020)02-0046-02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完善职业教育和培训体系,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建设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劳动者大军”①,不但职业教育的人才培养目标得到确定,而且职业教育的深入发展方向也进一步清晰。
然而,职业教育一直是我国教育体系中的较低层次,处于弱势地位。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法律制度不完善,是掣肘职业教育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
一、我国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相关立法
在《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劳动法》等法律文件中,均可找到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相关规定。近年来,在《职业教育法》的基础上,行政法规规章及地方性法律文件等陆续出台,在推动职业教育发展、保障校企合作顺利开展等方面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
(一)国家层面相关立法
1.《职业教育法》
鼓励多元主体投资助力职业教育办学;指出职业学校可聘请专业技术人员兼任教师;强调企业应接纳职业学生和教师实习,并给予适当劳动报酬。
2.《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若干意见》
进一步全面统筹教育和产业的融合发展。突出了企业的重要主体地位,降低了企业投资办学审批成本,丰富了企业办学形式,将学生到企业实习实训、企业需求融入人才培养实现对接,实现“供给-需求-供给”闭环反馈,促进企业的人才需求和学校的人才供给之间的无缝对接。
3.《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
明确了校企合作的七大形式,对地方政府推动校企合作的职责提出了细致要求,鼓励开展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试点,并要求对参与校企合作成效显著、影响力较大的企业予以表彰和税收减免。《办法》在明确学校和企业在校企合作中的双主体地位,发挥企业办学主体作用方面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二)地方性立法
1.《宁波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
该条例是我国第一部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地方性立法和专门性立法。界定了“校企合作”的概念,提出建立新的校企合作运行机制,鼓励和强化企业社会责任,明确职业院校权利与义务,②建立预防和妥善处理实习生突发意外伤害机制等。
2.《河南省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办法(试行)》
该办法是我国第一个由省级行政单位颁布的校企合作促进办法。③强调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是政府、职业院校、行业协会、企业的共同责任,并明确了各方参与人才培养的权利义务;为不断推进校企深度合作,要求专门成立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委员会。
二、我国现有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法律制度存在的不足
尽管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法律文件在不同层次不同级别都有所体现,仍存在诸多短板。比如法律文件数量少且规范不够详细,实践性不强,相关法律体系不完善等。
首先,立法缺乏系统化和完整性。
目前校企合作相关规定虽然能从《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文件中找到,但都比较简短、笼统。《职业教育法》已頒布23年,其中关于工学结合、校企合作的规定已远不能满足目前实践教学的发展需求。校企合作单行法缺失,新出台的《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作为部门规章虽然在某些层面可以弥补不足,但是法律效力低了不少。地方性的校企合作促进法律文件对校企合作相关事项规定较为详细,但由于效力不高、适用范围有限,很难在全国范围内具有普适性。
其次,权利义务界定过于笼统,可操作性差。
笔者经过检索发现,《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中“应当”一词出现31次,频率极高。表明国家对校企合作的要求是一种原则性的规定,或者说是一般性的要求,在实践中灵活性较强,强制性和执行力不足。如《办法》第18条第二款“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在招生计划安排、学籍管理等方面予以倾斜和支持。④”如何倾斜,按何种比例倾斜;如何支持,以何种方式支持,均未明确。第22条指出,“参与校企合作效果显著的企业,可以享受政府的优惠政策”。具体适用何种优惠政策,优惠到何种程度均没有说明,对企业行为的指向性和促进性大大削弱。《职业教育法》中“适当”出现了4次,“鼓励”出现7次,同样导致具体操作过程中因“可自由控制”的空间过大而显得无所适从。
第三、缺少惩罚性条款,致使合作协议遵守难。
《职业教育法》中对学校不履行或不恰当履行校企合作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均未提及。对政府的责任,仅强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挪用、克扣职业教育的经费”,如若挪用,如何处罚、由何机构实施处罚均未说明。对于企业的义务亦是如此,虽提出了应该承担法律后果,但并没有制定详细的处罚收费比例,惩罚性不强。
《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明确指出,在校企合作中学校、企业不得损害学生、教师、
文档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