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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法系理论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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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蓉蓉
【摘要】法系理论始终是比较法学经久不衰的话题。随着文化交流的广泛和深入,影响法系划分的因素更加复杂多样,加之基础理论构建的困难性,法系划分理论始终难以突破现有理论的桎梏。然而,近年来混合法系理论的提出,打开了法系研究新的视角。同时也引发了法学界新一轮的论战。混合法系独立存在与否以及划分的标准是这一场论战的焦点。笔者拟在现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结合国内外的研究动态,对混合法系理论作一个总括性的叙述,力图辩明混合法系理论的有关争议,为法系研究提供新的思路。
【关键词】法系;比较法学;混合法系理论
D920.0:A:1672-8653(2014)08-0056-05
在新时期经济、文化大发展、大融合的背景下,混合法系理论作为一种新的法系划分理论应运而生。作为一种新事物,在法学界引起了轩然大波。在我国,夏新华教授的《终结还是重构:对法系理论的超越—兼与黄文艺教授商榷》与黄文艺教授《重构还是终结——对法系理论的梳理与反思》“正面交锋”,可谓是在这个问题上一场精彩的“华山论剑”。两位教授从不同的角度对混合法系理论进行了深入的剖析和阐释,打开了我们对法系研究更为广阔的视角。混合法系理论的提出,是在现有的理论基础上,基于传统法系划分的窘困和当下法律体系发展的新特征提出来的,具有强烈的时代感,但也因其还有待完善,引起很多质疑。笔者认为,一种理论的发展,必然有查漏补缺的过程,经受各方的批判和质疑方能真正显现其价值。而混合法系具有传统法系不具有的包容性和全面性,将成为法系划分的重要部分,也是无可置疑的。
一、法系的划分及困境
法系划分理论是把世界上众多的法律体系分门别类,以便于人们学习和比较,进而节省大量的人力、物力。简言之,法系理论是一种便于我们学习、生活、避免冲突进而创造财富的一种工具。
随着时代的发展,比较法学者站在前人的肩膀上,不断从时代的现实中汲取养分,法系研究由浅入深,由片面到全面得到不断的发展。1900年巴黎比较法年会掀起了比较法研究的第一轮高潮,彼时比较法学者坚信,在未来全球必然是由世界共同法统一规范。但对一百多个国家形态各异的法律体系,逐个去研究比较,显然是不可能的。类型化研究作为大多数学科所采取的基本方法和途径,对此困境可谓一剂良药。加之科学的类型化,才能通过探讨获得该学科的知识体系,日因此比较法学研究中采用类型化的研究思路成为一种合理的选择。这种类型化研究思路在比较法学研究中的体现之一就是将各国法律制度进行法律体系的划分。法系是具有共同法律传统的若干国家和地区的总称。pB么如何划分、划分的依据何在则成为了头等大事。学者们对此作了艰辛的探索。
1905年,埃斯曼以历史、地理、宗教等多种因素为划分标准,提出了“五大法系说”。1928年,美国法学家威格摩尔以客观罗列的方式将自古以来的世界法律分为了十六个法系。但是现今最受重视的是法国学者达维德以及德国学者茨威格特和克茨的分类方法。1950年,法国学者达维德提出了对法系的多元划分标准。在《比较法概论》一书中指出,过去的分类标准缺乏说服力,他认为只有两条标准经得住考验,一是意识形态特色;二是法律技术因素。依此,他把法系分为主要法系和次要法系两大类。1969年,美国比较法学家梅里曼持“法律传统说”,将那些法律起源相同或受同一法律传统影响的国家和地区归结为一个法系,进而将世界的法律体系分为民法传统、普通法传统、社会主义法律三大法律传统。1971年德国学者茨威格特和克茨提出了自己的划分标准,即根据“法律样式”标准,划分为八大法系:罗马法系、德国法系、北欧法系、普通法系、社会主义法系、远东法系、伊斯兰法系和印度法系。嘲到了20世纪80年代,日本著名比较法学家大木雅夫综合西方学术观点,提出了独特的四大“法国说”,即西方法国、普通法国、脱离社会主义的发展中国家法国、宗教性或哲学性的混合法。
从时间的维度来看,20世纪初到70年代,对法系的研究最为热烈。学者们各抒己见,从不同的层面和角度来观察整个世界法律体系的分布,虽有差别但是争论较少,多是因为不论何种划分都能够满足当时国内国际的需要。而20世纪末以来,比较法逐渐回温,对法系划分理论的争议越来越多。从功能主义的角度来看,显然已有的法系划分已经不能满足现实的需要,世界法律总体格局的显著变换,对传统的法系分类提}}{了的挑战。正如马太所说:在很大程度上以欧美为中心的现行法系分类必须修正,因为当今世界的法律地图明显不同于达维德所描绘的那样。他把当今世界的法律地图的变化归结为以下几个方面:首先,中欧、东欧国家的共产主义意识形态的崩溃,使社会主义法系的提法成为问题。其次,社会主义的政治制度在中国取得成功,中国法在比较法学研究中地位得以增强。第三,日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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