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保证保险条款.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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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投标保证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是指响应招标项目、参加投标竞争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即招标项目投标人。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是指依法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即招标项目招标人。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项下权利不得转让,不得设定担保。

保险责任

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在向被保险人招标项目进行投标的过程中,因以下原因给被保险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应由投保人赔偿的,被保险人可向保险人提出索赔,保险人依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保险责任和保险金额范围内,对被保险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一)投标截止后投保人未经被保险人同意违反《招标文件》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二)投标人与其他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三)中标后未按《招标文件》的要求签署相应的履约合同;

(四)《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有关投标实质性违约情形。

责任免除

第六条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或其雇员与被保险人或其雇员采用欺诈、恶意串通、贿赂或变相贿赂等

手段串通投标、订立合同,损害保险人利益的;

(二)被保险人未按招标文件或相关合同履行相关义务的;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变更招标文件或合同内容,未经保险人书面确认,损害保险人利益的;

(四)被保险人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七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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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三)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

(四)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五)洪水、台风、地震、海啸、火灾、爆炸、雷击、暴风、暴雨、暴雪、冰雹、飓风、

龙卷风、突发性滑坡、泥石流、崩塌、地面突然下陷下沉等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自然灾害。第八条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根据招标文件应该承担的责任以及为收集、确认、证明投保人责任的被保险人的直接经济损失所产生的任何费用;

(二)被保险人与投保人就招投标活动、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产生纠纷所致的任何法律费用;

(三)被保险人和投保人就违约行为达成和解后,由双方当事人商定或确定的利益分配、费用承担、损失分担等,以及因此产生的一切纠纷所致的损失;

(四)根据本保险合同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五)被保险人以外的任何第三方的损失;

(六)各类间接损失及精神损害;

(七)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

(八)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

保险金额和免赔额(率)

第九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以被保险人招标文件的有关要求为基础,通过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保险金额,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十条每次事故免赔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

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十一条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从投保人提交投标文件之日起或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期间起始之日起(二者以后发生者为准),至中标后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签订合同之日止(未中标的,至中标结果公布之日止)或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期间终止之日止(二者以先发生者为准),但保险期间最长不超过1年。

保险费

第十二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费由保险人根据投保人资质等级、招标项目类型、保险金额等因素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其金额。

保险人义务

第十三条订立本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本保险合同的内容,对本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本保险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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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内容以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做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四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五条保险人依据本保险合同所取得的保险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本保险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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