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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市政设施建设占用挖掘城市道路
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管理,充分发挥道路
功能,保障交通畅通,维护市容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道
路管理条例》和《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市城市道路
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城市道路,是指城市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具
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市主城建成
区范围内城市道路,因敷设、维修地下管线或者进行其他建
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以及
桥梁、隧道的,适用本细则。其他县(市)区的城市道路占
用挖掘管理参照执行。
未移交城市道路主管部门管理的住宅小区道路和大型
企业建设的道路的占用挖掘管理,不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管理应坚持计划统筹、综合
协调、规范管理、各负其责、快速修复、确保质量的原则,
同时应优先采用非开挖等先进技术和工艺挖掘施工。挖掘城
市道路后,路面修复标准不得低于原道路设计标准。
第二章职责划分
1
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市道
路占用挖掘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省市要求做好标准、
流程的标准化审批管理体系,统筹负责主城各区(管委会)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的监督管理;审核和发布城市道路挖掘年
度计划;监督指导属地批后监管工作。
第五条主城各区(管委会)城市道路管理部门、政务
服务中心负责辖区内的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管理和行政审批
工作。政务服务中心具体负责辖区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行政
许可工作,收取占用、挖掘修复费。城市道路管理部门具体
负责上报辖区年度城市道路挖掘计划;组织有关单位勘查现
场、审查掘路、坑槽回填等施工方案;应政务服务中心要求,
提供批前技术服务;监督批后监管工作。
第六条自然资源和规划、交通运输、城市管理等部门,
各管线管理单位,管线权属单位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市住房
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本办法。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依照职能职负责对需占用、挖掘城
市道路的建设项目提出规划许可审核意见。
城市管理部门依照职能职责负责日常巡查、监督和违规
违法处置工作,与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形成联动,
共同做好管理工作。负责对占用、挖掘绿地和树木的行为提
出审核意见。
2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照职能职责负责对占用、挖掘城市
道路的交通组织方案提出审核意见。
第七条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申请人(简称申请人)必须
是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业主。申请人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要
求办理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申请手续,依据相关规定缴纳城
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费;对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施工全过程
的安全和质量负责,接受市、区城市道路管理部门的监管。
多个单位挖掘同一位置的,应明确一家单位为申请主
体,各单位应当服从申请主体统筹安排。
第三章许可管理
第八条根据统一窗口、属地受理、分类分级审批的原
则,城市道路占用挖掘审批受理应根据以下细则执行:
市政设施建设类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申请应通过省、市审
批管理系统向主城各区(管委会)政务服务中心提交。
属地审批部门依法依规对属地内的市政设施建设类占
用挖掘城市道路申请进行审批,对市管道路的市政设施建设
类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申请提出拟办意见提交市级城市道路
主管部门。涉及《城市道路管理条例》规定需要市级人民政
府做出市政设施建设类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决定的,由审
批申请人直接请示市政府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
门根据属地意见专题请示市政府后做出审批决定。
3
第九条主城各区(管委会)城市道路管理部门应当于
每年10月31日前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提供下一年
度辖区城市道路建设和中、大修工程计划;因工程建设需要
挖掘城市道路的部门和单位,应在上年10月31日前向市住
房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申报下一年度挖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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