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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法制的进步性特征

尽管无史料可考,但我们还是可以断定中国古代的法制起源于中国历史上第一个

奴隶制国家——夏.并经过长达数千年的不断演变,在完善的同时也因自身从小农经

济中带来的局限性而形成了一种羁绊困扰着中国古代法制的革新——向近代法律体系

的变迁.这种枷锁一经外来力量的破坏,它的经济基础一旦垮台也就意味着其自身也

就走向衰亡.也就说明了在近现代化得过程中,中国古代法制走向末路,伴随着中华法

系的消亡而终结.但是在这个过程中,特别是在它的发展脉络之中,我们可以清晰的看

见与西方法律发展进程相似的脉络:从古从古老老的的习惯到习惯到宣示下民宣示下民的成文法,从凌乱的法

律律文本到文本到条章备举,轨罔昭然轨罔昭然的成文法典.并且在民刑不分的大背景下也衍生出了带

有民法和行政法特色的单行法律.其中我们还隐约可见人道主义精神的一种进步,尽

管是封建统治者从统治利益出发的,但还是不能否认人的地位也是在法制的进步中不

断提升,人格权利不断成熟.唐代《唐律疏议》为核心的法律体系的构建使得中华法系

走向了成熟,奠定了中国古代法制的基本框架.这其中就涵括了这些进步性的特征.

同时,也就是在中国礼法合一的宏观条件下,一个法制的进步往往就淹没在了封建性的

巨大阴影之下很难被发掘被认可的.而同作为近现代法律体系的主要发源地的西方相

比较,中国古代法制有哪些进步性的特征应和着这些人类共同的文明成果呢?这就很

值得我们去探寻涵括其中的这些进步性特征.

在文化的专制下的些微人道主义

自自汉武帝采纳董仲舒汉武帝采纳董仲舒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独尊儒术以儒家正统学说为契机兼并法家的立法

精神精神在在秦秦代代建立建立起的中华法系基础上形成了起的中华法系基础上形成了出礼入刑出礼入刑的封建正统法律制度以来,专制

主义中央集权的核心利益一直融汇在法律的制定与实行的每一细枝末节.而统治者借

助的儒家思想在专制统治下不断钳制着思想文化,让让存天理,灭人欲灭人欲的思想深入骨髓,

人道主义精神在这样的法律体制下都销声匿迹了.尽管事实如此,可是人道主义精神

的细微处还是显现在法律的角落,或许不显眼或许还带有许多的落后因素.

同西方的庄园制度相类似,中国古代的土地政策也是牢牢的将农民禁锢在土地之

上,可是农业生产技术的进步(尽管在一定时期后中国古代的农业生产技术已停滞不前)

和封建地主(西方的庄园主)对于更大化的利益的追求,在加之封建统治者出于统治的

需求,封建政权不断的放宽了对底层农民的人身拘束.虽然说,农民的活动范围依然被束

缚在土地上,但是到了宋代农民可以获得同西方庄园制之下的农民一样获得自主选择领

主的自由.这种默认的特许下农民和佃户可以选择地主的土地耕作,从一定意义上形

成了地主与农民间的互惠关系,双方在生产资料与劳动力之间的矛盾达成一种潜在的

协调.或许是由于宋代不受约束的土地兼并产生了众多无地少地的农民,地主阶级为

了达成一种平衡而采取这种默认自由赋予了农民更多的人身权利.但这些隐含的进步

还是值得发掘和肯定的,这些变革可以称作是中国古代人格尊严的滥觞.

在关于底层人民的另一方面,魏晋南北朝时期虽然在良贱奴婢制度上造就了极端剥

削,可是在之前的秦汉时代以及之后的宋代都相对的把持着良贱奴婢的最低限度.秦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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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期,奴、婢还是具有一定的法律地位,身体权特别是生命权获得了法律上的认可.到了

唐末和宋代,更是深入而具体的肯定和保护了奴婢身体权和生命权.宋仁宗时期的户制

改革,全国普遍执行五等户制,压制底层人民的各种桎梏被打破.虽说还保留着封建等

级制度,但作为一个底层阶级的出现还是应该获得认可,就是他们形成了我国社会庞大

的农民基础并且不断地推动中国历史进程的前行.而与之相伴的,奴婢制度逐渐淡化,

南宋高宗建炎三年,作为奴婢制度之一的官奴婢制度被取消.虽然说直到清末沈家本

修律宣告了中国古代奴婢制度的最终完结,但是在中国古代法制漫长的进程中还是一

步步的提升了人格权利.这与西方的激流猛进式的变革还是带有相同的色彩,特别是与

同时期西方农奴地位的提升相互映衬.并且,从我们熟知的封建刑罚中也可以看出人道

主义色彩的光芒.封建制五刑为我们所熟知,可是就是在其形成过程中也是几经变化,

这其中就体现了刑罚的文明化.从先秦时期,错综复杂的刑罚逐渐演变为秦汉时的笞,徒,

流,肉,死,羞辱,经济刑的并存,再继而发展到南北朝时期最初的仗,鞭,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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