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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医科大学学分制学籍管理条例

南京医科大学教务处

二○一三年九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三章成绩考核与记载办法第四章课程确定与学年认定第五章转学与转

专业第六章辅修

第七章休学与复学第八章退学

第九章奖励与处分

第十章毕业、结业与肄业第十一章学位授予第十二章附则

附则一南京医科大学学士学位授予条例

附则二南京医科大学七年制医学硕士专业学位授予暂行条例附则三南京医

科大学学生成绩评定与考试管理工作实施指导意见附则四南京医科大学考试违纪与

作弊处理办法附则五南京医科大学教室文明守则附则六南京医科大学选修课管

理规定附则七南京医科大学学生证、校徽管理规定

附则八南京医科大学七年制学生二级学科轮转、临床技能考核及学位论文实施细

则附则九南京医科大学七年制专业学生转出及重新转入医学专业硕士培养体系实施

办法附则十南京医科大学本科生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附则十一南京医科大学

各专业主要课程一览表

南京医科大学学分制学籍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我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

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有关规定,结合

本校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拥有本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本专科(包括七年制专业)在校学

生的管理。

第三条学生应牢记学校“博学至精,明德至善”的校训,努力做到爱国爱校,遵纪

守法,勤奋学习,团结协作。

第四条本校实行学年学分制。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五条按国家规定录取的本校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及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

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及时向教务处说明原因,办理请假手续,假期一般

不得超过两周。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凡未经请假或超假逾期两周者,视为自动放

弃入学资格。因特殊困难不能按期报到者,可以由本人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核

同意,保留入学资格一年。经批准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须在下学年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入

学申请。经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注册。未提出入学申请者即失去入学资格。

第六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

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的,依据情况区别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入学资格或学籍,并报省教育厅备案。情

节恶劣者,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七条新生入学时,必须接受体检。如发现患有疾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

医院(下同)确诊为短期治疗可以达到健康标准的,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

者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病愈后申请复学,应于下学年开学前,持二级甲等以

上医院证明向教务处提出申请,经校门诊部复查,确已符合体检标准者,方可办理入学手

续。经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八条学生每学期必须在学校规定的开学时间到校办理本学期缴费和注册手续。按

规定缴费后方可办理注册登记,以取得本学期学习资格。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其他不

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确有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其他形式的资助,办

理有关手续后予以注册。因故不能按期到校注册者,必须事先履行请假手续,请假不能超

过两周。凡开学后两周内未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章成绩考核与记载办法

第九条学生必须按教学计划要求,完成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

学习并参加考核,考核成绩录入学生学籍档案。按校际间协议,学生在我校认可的其他大

学学习教学计划规定课程的成绩,经外校教务管理部门文件证明,可按我校学分规定记入

成绩档案。教学计划以外的课程则可作为选修课记录成绩和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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