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解读课件.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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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等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鼓励其他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第四章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安全生产信用体系建设。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对生产经营单位实行安全生产信用分类管理,建立并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严重失信联合惩戒制度。请批评指正谢谢!**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主要内容《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概述《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亮点1、《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概述●会议通过《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2017年11月30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2次会议通过了《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条例》共七章,64条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同时废除2006年7月19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2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条例》出台出台背景:基于以下三个背景12014年12月1日国家对《安全生产法》做出的重大修订。22016年12月9日党中央国务院发出了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指令,正式印发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3我省安全生产形势发生了转变。出台意义:主要有3个意义1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工作职责。2大力推进我省依法治安。3实现我省安全形势根本好转安全我们永远不是局外人《条例》第四章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第三十四条---第四十三条共十条《条例》第三十七条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履行的职责进行了明确。职责:7条(一)建立并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责任制,指导、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重大危险源辨识、评估、监控等制度;(二)依法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实施审查批准,依法查处本行业、本领域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三)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情况,落实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和相关安全生产设施、按规定提取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情况进行检查;(四)按照职责分工对管辖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进行监督管理;(五)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制定预防事故的措施和方案,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和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问题;(六)依法制定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应当相互协调;(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法律责任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六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未及时组织排除重大安全隐患和对发生较大以上事故负有责任的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负责人进行问责。围绕“一三三七一”概括总结:一个时间三个背景三个意义七条职责一条法律责任2.《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亮点第一章总则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生产安全。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其他负责人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三)建立、健全各管理层级及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具有保障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四)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应当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和管理制度;(五)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六)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七)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经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八)从业人员(包括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应当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九)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同时指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明确每个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和管理主体;明确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每次上岗作业前后应当进行的岗位安全检查事项,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工作关口前移和重心下移。第三章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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