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建筑供热工程费管理规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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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建筑供热工程费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我市社会发展环境,贯彻落实城市供

热规划,改善和提升环境质量,加强供热工程费的管理,根据《辽宁

省城市供热条例》、《沈阳市民用建筑供热用热管理条例》规定,结

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新建建筑供热工程费以下简称“供

)(

热工程费”是指新建民用建筑中住宅与非住宅建筑以下简称

“新建建筑”)所需联网的供热设施工程建设费用。供热工程包括

()

热源厂增容、一次管网、换热站不含房屋的供热系统工程。

第三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不含辽中区、新民市、康平

县、法库县)需联网供热的新建建筑项目,均应按照本规定缴纳供

热工程费。供热工程费是向新建建筑的建设单位或新建自用房屋的所

有权人征收。

第四条供热工程费实行统一标准、统一征收、统筹使用。

第五条全市所有新建建筑项目的供热工程费由沈阳城市公

用集团负责在办理建设项目审批时统一收取,该集团在市建设项目

联合收费办公室设置收费窗口。

任何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收取供热工程费

第六条沈阳城市公用集团应建立征收供热工程费项目清单

清单主要包括被征收主体、建筑项目名称、项目所在地、建筑面

积等相关内容),并按月提交给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供热工程费

由沈阳城市公用集团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第七条供热工程费的征收标准和使用用途:

新建建筑住宅建筑项目按照建筑面积105元/㎡计征,非

住宅建筑项目按照建筑面积130元/㎡计征。其中:新建建筑建筑

80/

面积元㎡计征部分为供热设施建设费部分,用于热电联产、锅

25/50/

炉房及其他热源的供热工程建设;建筑面积元㎡和元

㎡计征部分为统筹部分,用于淘汰和改造民用燃煤供热小锅炉联网工

程和供热方面的节能减排改造工程等。

()

建筑面积包括地上、地下两部分依据《建筑工程规划

许可证》进行核定。

第八条供热工程费的使用范围:

()

一热电联产供热工程。即自热电厂出厂口至换热站出口

供热设施的建设工程,含一次管网、换热站运行设备与安装,节能环

保设备与安装,不含换热站土建及水电配套的工程。

()

二锅炉房及其他热源供热工程。即自供热热源至换热站

口供热设施的建设工程,含锅炉房设备改造及配套土建、运行和节

能环保设备与安装,以及一次管网、换热站运行设备与安装,不含换

热站土建及水电配套的工程。

()

三淘汰和改造民用燃煤供热小锅炉联网工程。即自联网

供热热源至被拆除锅炉房供热设施的建设、改扩建工程。

第九条除国家、省、市政府有明确规定的以外,供热工程

费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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