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本文档共12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 5、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 6、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 7、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 8、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gb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一、总则
1.1本标准规定了食品中污染物、真菌毒素、农药残留、兽药残留及其他有害物质的限量要求。
1.2本标准适用于在我国境内生产、销售的各类预包装食品及散装食品。
1.3食品生产、加工、经营者应严格执行本标准,确保食品安全。
二、污染物限量
2.1重金属限量
(1)铅:粮食、蔬菜、水果、肉类、水产品等食品中铅的限量值为0.1mg/kg。
(2)镉:粮食、蔬菜、水果、肉类、水产品等食品中镉的限量值为0.05mg/kg。
2.2有机污染物限量
(1)多氯联苯:油脂、鱼类及其制品中多氯联苯的限量值为0.5mg/kg。
(2)二噁英:肉类、乳制品、蛋类及其制品中二噁英的限量值为0.5pg/g。
三、真菌毒素限量
3.1粮食、油料、豆类及其制品中黄曲霉毒素B1的限量值为10μg/kg。
3.2粮食、油料、豆类及其制品中黄曲霉毒素M1的限量值为0.5μg/kg。
3.3粮食、油料、豆类及其制品中赭曲霉毒素A的限量值为50μg/kg。
四、农药残留限量
4.1蔬菜、水果中农药残留限量应符合GB2763的规定。
4.2粮食、油料、豆类、糖料、茶叶等作物中农药残留限量应符合GB2763的规定。
五、兽药残留限量
5.1肉类、乳制品、蛋类及其制品中兽药残留限量应符合GB31650的规定。
5.2水产品中兽药残留限量应符合GB31650的规定。
六、其他有害物质限量
6.1食品中非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食品添加剂等有害物质的限量应符合GB2760的规定。
6.2食品中放射性物质、生物毒素等其他有害物质的限量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
七、检验方法
食品中污染物、真菌毒素、农药残留、兽药残留及其他有害物质的检验方法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八、包装、运输和贮存
8.1食品包装应采用符合国家卫生要求materials,并标明食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
8.2食品运输和贮存过程中,应避免污染、变质等影响食品安全的情况。
8.3食品生产、加工、经营者应建立食品追溯体系,确保食品安全。
九、监督管理
9.1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全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制定、修订和解释工作。
9.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监督管理工作。
9.3食品生产、加工、经营者应依法接受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阻挠。
十、法律责任
违反本标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八、包装、运输和贮存
8.1食品包装应采用符合国家卫生要求的材料,并标明食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企业名称及地址等信息,确保消费者在购买时能够充分了解产品信息。
8.2食品的运输应使用清洁、无毒、无害的运输工具,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防止食品在运输过程中受到污染或损坏。
8.3食品贮存应在适宜的环境条件下进行,防止食品受潮、霉变、污染或被有毒有害物质侵入。应建立并执行食品贮存管理制度,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九、监督管理
9.1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组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制定、修订和解释工作,确保标准的科学性、合理性和适用性。
9.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宣传贯彻和监督管理,指导和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标准。
9.3食品生产、加工、经营者应建立健全内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定期对食品生产过程进行自查,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督抽查,并及时整改发现的问题。
十、法律责任
10.1食品生产、加工、销售者违反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给予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
10.2违反本标准规定,造成食物中毒等食品安全事故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3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举报违反本标准的行为,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十一、标准的实施与修订
11.1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食品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同时废止。
11.2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应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科学技术进步和食品安全监管需要,适时组织对本标准进行修订,以保障食品安全标准的科学性和先进性。
十二、附则
12.1本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食品安全要求,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执行。
12.2本标准的解释权归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所有。
一、总则
1.1本标准规定了食品中污染物、真菌毒素、农药残留、兽药残留及其他有害物质的限量要求。
1.2本标准适用于在我国境内生产、销售的各类预包装食品及散装食品。
1.3食品生产、加工、经营者应严格执行本标准,确保食
文档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