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刑法思想.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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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先秦刑法思想

从历史的进程看,可以这样说:中国古代刑法思想是“源远三代,

盛于战国,丰在汉魏,衰自东晋,变起清末”。西周以前,律学比较

零散,没有形成体系,但《尚书》等古籍中有相当丰富的刑法思想,

尚待整理。战国时期,百家争鸣,各种学派相互辩驳诘难,学术思想

空前活跃,特别是法家异军突起,独树一帜,排儒诋道,倡言法治,

在法律理论上有很高的成就。秦汉两代,律学昌盛,尤重对法律条文

的注释、阐发,传布即广,著述亦丰,名家辈出,世代相继,形成一

种世代特点。魏晋时期,崇尚空谈,“言不及义”,律学不振。隋唐盛

世,律学发扬光大,《唐律疏议》为其代表。宋元以后,视律学为小

道,其势遂衰。清末变法,引进西方新思想,刑法思想开始向近代化

转轨。

一、西周及其以前的刑法思想

(一)恭行天罚,主张刑法代表天意

西周及其以前的漫长时代里,中国法律中有着浓厚的自然法理

论的成分。即认为冥冥之中有一种主宰自然、主宰社会的力量,这就

是“天”,或者说“上帝”。但这个东方的上帝,不同于西方的上帝,

不是带有人格意志或宗教色彩的神,而是一种人们虽然说不清,道不

明,但必须顶礼膜拜,敬畏服从的无所不能的最高权威。人间的一切,

包括王位的更替,朝政的建立,法律的制定,国家的治理,都必须服

从天命,尊重天意,因为上帝既洞察一切,又赏罚分明,法律就是天

意的反映。

这种思想的哲学基础就是天人感应的天道观。先秦时期的天道

观,实际上是人们对自然与社会二者关系的一种认识。由于生产力水

平低下,大自然在人们面前是一个神奇难解的谜。人们对大自然既敬

且畏,只好顶礼膜拜;而且统治者也认识到假借天威,管理国家比仅

以自己的本来面目统驭百姓更为有效。凡是帝王的一举一动,都是天

的意志的体现,因而也就当然合理;一切政事举措、规章制度都是上

帝的赐予,百姓更必须无条件的接受。

(二)礼刑并用,强调刑法的辅助作用

礼在中国有着非常特殊的地位和作用。在西方,礼一般限于社会

交往、日常生活和个人修养;在中国,礼是治国安邦的大法。古代学

者对礼的推崇,上纲上线,可谓达到了不能再高的地位。中国称为“礼

仪之邦”,其根本原因也在于此。其实,礼的起源很早,在原始社会

末期就是一种祭祀的仪式活动。由于对神的敬畏,形成对礼的尊重,

礼的作用日益扩展,广泛地深入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大至行军打

仗、诸侯会盟、春耕秋收;小至婚丧嫁娶,宴饮会友都必须行礼如仪,

受到礼的规范约束。

礼与法都是统治者治理国家,管理社会,统驭人民的手段,都是

一种行为规范,都有一定的国家强制力作后盾,但两者的作用与功能

又有许多不同。礼的本质是“异”,即强调等级差别,所谓“乐者为

同,礼者为异”;法的本质是“同”,即强调使用的平等,所谓“刑

①《礼记·乐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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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等级”。在作用上,刑法与礼,有表里之间、标本之间、辅助之间

的关系。一般而言,礼多规定应为之事,法多规定禁为之事;礼限之

于未然,法紧之于已然;礼之不容,多为法之所禁,礼之所容,亦为

法所不禁;违背了礼,轻者要遭到道德的谴责,重者必受刑法的制裁。

所谓出于礼则入于刑。礼法并用的思想对中国封建刑法的影响十分深

刻,为历代儒家所宗,并有大量的阐发论述。

(三)以刑弼教,强调刑法的教育作用

这一点同出礼入刑的思想有共同之处,但二者的角度不同,出礼

入刑,讲的是礼和刑的关系,以刑弼教,讲的是刑法的作用。一般论

者多认为封建刑法只讲惩罚作用,不讲教育作用,这未免失之片面,

至少在三代之时不是这样。据史料记载,《大禹谟》是大禹和皋陶在

舜的御前会议上进行讨论的“会议纪要”。舜提出“明于五刑,弼于

五教,期予于治”的要求。这段话的意思很明白:通过公正严明地执

行五刑,促进君臣父子伦常关系的正常化,达到治理国家的要求。

不仅如此,当时的统治者对刑法的目的也有很深刻的认识。如《尚

书〃大禹谟》提出了“刑期于无刑”的命题,《尚书〃君陈》中,周

成王对被任命为京畿东郊成周地方行政长官的周公之子君陈训话时

说:“有弗若于汝政,弗化于汝训,辟以止辟,乃辟。”意为:对那些

不遵守法令、不接受教化的顽民,也不能轻易动用刑法,只有当刑罚

能够起到防止或消灭犯罪时才使用刑罚。《尚书〃酒诰》提出对聚众

饮酒的要处以死刑,而对于殷商的旧臣和工匠沉湎于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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