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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摘要
抵押物转让规则在急剧变化的经济背景下,经过多次立法变迁,最终《民法
典》第406条确定抵押物自由转让规则,允许抵押人在没有抵押权人同意的前提
下,便可转让抵押物。在此规则下,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时面临的风险明显增多,
抵押权追及效力变弱,但《民法典》同时肯定了双方有权另行约定禁止抵押物转
让,充分尊重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抵押权人认为权利受损的,也可以要求提
前清偿或者提存。为了防止抵押人任意处分抵押物而使得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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