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年红包算福利费吗?不懂的看这里!【2017-2018必威体育精装版会计实务】.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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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年红包算福利费吗?不懂的看这里!【2017-2018必威体育精装版会计实务】

【2017-2018年必威体育精装版会计实务经验总结,如对您有帮助请打赏!不胜感激!】每逢过年或者是其他特别节日,大部分公司都会给员工们下发一定金额的红包或者某些礼物(如:水果、购物卡、柴米油盐等生活用品)。

那么问题来了,面对这种红包或者礼品,会计们应该如何处理呢?下面小K一起来和大家来探讨!

过年老板发的红包算不算职工福利费?和工资有什么区别?

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发放给职工或为职工支付的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集体福利,财企[2009]242号文具体界定了职工福利费列支范围。

所以老板过年发的红包或者礼品都算是职工福利费哦。至于工资和福利的区别,在财务税务上区别并不是很大,都需要计入成本费用,都需要计算个人所得税。

他们的区别主要在于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如果计入工资,不受限制,如果计入福利,受工资总额14%的上限影响。

所以,是算工资还是算福利,关健还在于你们公司福利费的额度,如果福利费少,肯定不会超过工资总额的14%,则做为福利入账为宜,否则可并入工资计算入账。

职工福利费都包括什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规定:

1、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2、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只公公交通补贴等。

3、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年初开工发放开门红包等,是否应并入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能否作为福利费税前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3号)规定:

工资、薪金所得应根据国家税法统一规定,严格按照“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的政策口径掌握执行。除国家统一规定减免税项目外,工资、薪金所得范围内的全部收入,应一律照章征税。

并且如果公司给员工发放的上述开门红包”等,符合国税函[2009]3号文第一条的规定,可作为合理工资薪金在税前扣除,否则应作为职工福利费在企业所得税前按规定扣除。

职工福利费的会计分录怎么做呢?

用于职工集体福利事业和个人补助的资金来源,主要是由根据工资总额的14%提取的职工福利费来解决的。

企业按照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费,应在“应付福利费”科目进行核算。在提取时,应记入科目的贷方。企业提取的职工福利费,主要用于职工的医药费(包括企业参加职工医疗保险交纳的医疗保险费),医务人员的工资,医务经费,职工因公负伤赴外地就医路费,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职工浴室、理发室、幼儿园、托儿所等集体福利部门人员的工资等。在支付时,应记入科目的借方。

在这种核算方法下,如果企业实际支付的职工福利费超过提取的职工福利费,“应付福利费”科目就会出现借方余额;在资产负债表的“应付福利费”项目就要以“—”号表示。这就要求企业在使用职工福利费时,必须量入为出,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节约地使用,既不得任意扩大职工福利费的开支范围,也不得将属于职工福利费的开支挤入成本、费用。

根据新《企业会计准则》(2006)和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2006)的有关规定,对职工福利费的提取取消了原制度按工资总额14%的规定,对于“应付福利费”,明确指出属于职工薪酬的范围,除医疗保险以外的其他福利性费用,由企业自主决定提取福利费或是据实列支。

例1:按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计提职工福利费如下:直接生产人员为3000元,车间管理人员为500元,办公室人员为600元,销售人员为1000元。账务处理如下:

借:生产成本3000

制造费用500

管理费用600

销售费用1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5100

而当企业决定发放非货币性福利时:

借:生产成本

管理费用,等

贷: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实际发放非货币性福利时,确认收入并计算相关税费:

借: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同时结转用作非货币性福利的自产产品或外购商品的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而对于辞退福利的会计处理方式是:

对于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而可能发生的补偿,新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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