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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行业标准

农电事故调查统计规程

Codeofinvestigationandstatisticsforaccidentsinruralelectricnetworks

DL/T633—1997

施行日期:1998年5月1日

144农村水电与电气化卷·综合技术

前言

《农电事故调查统计规程》(以下简称“本规程”)是根据电力工业部1996年电力行业标准计划项目(技综[1996]40号文)的安排制定的,在编写格式和规则上遵照GB/T1《标准化工作导则》及DL/T600—1996《电力标准编写的基本规定》。

农电是电力工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农电的安全生产和农村的安全用电,直接关系到农业现代化建设、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提高,也是农电企业提高自身经济效益的基础。为在农电系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确保人身、电网和设备的安全,必须有一个指导、规范事故调查统计工作的文件,但是农电系统在执行DL558-94《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的过程中遇到一些困难,严重影响农电事故的调查统计工作,迫切需要制订一部适用于我国农电系统的事故调查规程。为此,电力工业部水电开发与农村电气化司组织部分网、省(区)农电部门的有关专家,经多次讨论、研究,制定了本规程。在编制本规程的过程中,严格按照DL558—94《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的要求和规定,使本规程的条文适合于我国农电生产和农村用电的特点。

本规程提出了农电生产及农村用电过程中发生事故后的调查统计办法,并对DL493—92《农村安全用电规程》第7.9条款中的一些叙述不准确的条文给与纠正。通过本规程的执行,可以全面反馈事故信息,总结事故教训,研究事故发生规律,为提高农电生产和农村用电的安全水平,提供科学、可靠的依据。

本规程由电力工业部水电开发与农村电气化司提出。

本规程由电力工业部农村电气化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规程起草单位:电力工业部农村电气化司。

本规程主要起草人:李淑英、贺信健、章绍敬、黄乃元、王光德、张莲瑛、赵孟祥。

本规程由电力工业部农村电气化司负责解释。

DL/T633—1997145

目次

前言 144

1范围 146

2引用标准 146

3总则 146

4事故 146

5障碍 149

6事故调查 149

7统计报告 151

8安全考核 153

附录A(标准的附录)事故报告的格式 153

附录B(标准的附录)农电生产年报表格式 159

附录C(标准的附录)农电生产月报表格式 164

附录D(标准的附录)农村用电事故年报表格式 166

附录E(标准的附录)农村触电死亡事故月报表格式 169

146农村水电与电气化卷·综合技米

1范围

本规程是对农电生产事故和农村触电死亡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和统计工作的依据。本规程适用于全国农电系统的企事业单位及其电(热)力用户。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必威体育精装版版本的可能性,

DL499—92《农村低压电力技术规程》DL558—94《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3总则

3.1发生事故必须按本规程上报并立即进行调查分析。调查分析事故必须实事求是,尊重科学,严肃认真。要坚持做到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以下简称“三不放过”原则)。

3.2农电部门的各级领导应负责贯彻执行本规程,积极支持安全监察(以下简称“安监”)机构和安监人员监督本规程的实施,不得擅自修改和违反。各有关部门应按本规程做好相应的工作。

安监人员应认真做好农电生产和农村用电全过程的安全监察和宜传工作,并有权利、有责任直接地向上级安监部门反映在贯彻执行本规程过程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

3.3农电生产和农村用电中发生的事故,凡涉及电力规划、设计、制造、施工安装等有关单位和个人时,均应通过事故调查和原因分析,进行事故责任追溯,指出存在的问题和应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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