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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75.160D21

备案号:21232-2007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行业标准

DL/T567.1—2007

代替DL/T567.1—1995

火力发电厂燃料试验方法第1部分:一般规定

TestmethodsoffuelinthermalpowerplantsPart1:Generalrule

2007-07-20发布2007-12-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

I

DL/T567.1—2007

目次

前言 Ⅱ

1范围 1

2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样品 1

4仪器设备和标准物质 1

5试剂 2

6测定次数及周期 2

7方法精密度 2

8结果表述 2

9应用符号规定 3

10基准换算 4

DL/T567.1—2007

前言

本标准是根据《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下达2004年行业标准项目计划的通知》(发改办工业[2004]872号)安排修订的。…

DLT567《火力发电厂燃料试验方法》分为9个部分。第1部分:一般规定

第2部分:入炉煤和入炉煤粉样品的采取方法第3部分:飞灰和炉渣样品的采集

第4部分:入炉煤、入炉煤粉、飞灰和炉渣样品的制备第5部分:煤粉细度的测定

第6部分:飞灰和炉渣可燃物测定方法

第7部分:灰及渣中硫的测定和燃煤可燃硫的计算

第8部分:燃油发热量的测定第9部分:燃油元素分析

本部分为DL/T567的第1部分。

本部分与DLT567.1—1995相比,主要差别如下:——将样品的内容进行了扩充;

增加试验用仪器设备和标准物质的内容:——增加试验用试剂的内容;

——删除附录A有关溶液的概念。

本部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DLT567.1—1995《火力发电厂燃料试验方法一般规定》。本部分由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提出。

本部分由电力行业电厂化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并解释。

本部分起草单位:西安热工研究院有限公司。本部分主要起草人:马筠、杜晓光。

本标准在执行过程中的意见或建议反馈至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标准化中心(北京市白广路二条一号,100761)。

DL/T567.1—2007

火力发电厂燃料试验方法第1部分:一般规定

1范围

DL/T567的本部分规定了火力发电厂燃料试验过程中的有关样品、仪器设备、试剂、测定次数及周期、方法精密度、测定结果表述、数据修约、基准换算的通用准则。

本部分适用于火力发电厂燃料(包括燃煤、燃油、天然焦及油页岩)及其燃烧产物(灰、渣)的相关试验方法。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DL/T567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必威体育精装版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必威体育精装版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GB475商品煤样采取方法

GB/T4756石油液体手工取样法

GB6682分析实验室用水规格和试验方法GB/T19494.1~3煤炭机械化采样

DL/T567.2

入炉煤和入炉煤粉样品的采取方法

DL/T567.3

飞灰和炉渣样品的采集

DL/T567.4

入炉煤、入炉煤粉、飞灰和炉渣样品的制备

DL/T926自抽式飞灰取样方法

DL/T942直吹式制粉系统的煤粉取样方法

3样品

3.1入厂煤按GB475或GB/T19494.1~3,入炉煤、煤粉、灰渣按DLT567.2、DL/T567.3、DL/T942、DL/T926、DL/T567.4规定进行采取和制备。

3.2除特殊说明外,分析煤样、分析用灰渣样最终都应制备成粒度小于0.2mm的空气干燥样品。

3.3入厂燃油、入炉燃油按GB/T4756中规定采取分析油样。

3.4试样应存放在带磨口塞的广口瓶或其他能防锈蚀的密封容器中。

3.5称取试样时,应先将其充分混匀,再行称取,对于重油应先将其在40℃~50℃下进行预热,待充分混匀后称取。

3.6制备分析样品的同时应制备存查样品,除特殊规定外,一般应保留2个月,以备复查。

4仪器设备和标准物质

4.1试验用计量器具均应定期进行检定或校准,试验用辅助性仪器均应定期进行功能检查,合格者方可使用。

4.2试验用干燥箱、高温炉都应定期进行温场校验,以确定恒温区域。

4.3试验用瓷坩埚或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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