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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处理制度

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处理制度

一.为了规范工程管理,对质量问题(事故)的调查处理,根据有

关建筑工程质量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工程管理的具体情况,制定本

规定。

二.建筑工程质量问题(事故)的分类:

1.质量问题的分类

1)一般质量问题:

不影响建筑物的近期使用,也不影响建筑物结构的承载力、刚度

及完整性,但却影响美观或耐久性。

2)较严重质量问题:

不影响建筑物结构的承载力,却影响建筑物的使用功能或使结构

的使用功能下降,有时还会使人有不舒适和不安全感。

3)严重质量问题:

影响建筑物结构的承载力或使用安全。

2.质量事故分类:

1)一般质量事故:

由于勘察、设计、施工过失等,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伍仟元以上

(含伍仟元)、十万元以下的。严重质量问题大面积出现或建筑物倾

斜超过设计和规范允许值造成建筑结构临近破坏或局部破坏,损失在

十万元以下的,也可当作一般质量事故来处理。

2)重大质量事故:

其分类按建设部3号部长令的规定分类。

三.质量问题(事故)上报处理程序:

1.一般质量问题:

由责任监理工程师填发监理记录,监督责任方处理并检查验

收。

2.较严重质量问题:

1)责任监理工程师签发整改通知书,并报总监工程师。若需审查

整改方案,应在整改通知中注明。

2)责任监理工程师收到责任方报来的整改完成报告书后,应及时

检查验收。

3.严重质量问题:

1)责任监理工程师签发整改通知书,并及时报总监工程师,经总

监工程师同意发局部暂停施工通知。

2)责任监理工程师收到有关方的调查处理方案后,立即初审上报

工程部。调查处理方案必须经监理方总监代表及设计部门审核认可。

3)调查处理方案经设计部门审核签字后报告工程部及监理单位总

监代表。

4)工程部和总监代表分别签署责任追究意见后,由总监代表签发

复工通知书。

4.质量事故:

1)责任监理工程师责成参建有关方填写并上报工程质量事故报表。

2)责任监理工程师立即报工程部,工程部根据事故严重程度和范

围大小等因素决定调查处理程序。一般情况下组织本公司技术部及设

计单位现场分析事故情况,提出处理方案,经设计部门签字认可后,

责任方无偿组织施工。

3)经调查若属于重大质量事故的,必须立即报告行政主管部门

(当地工程质量监督站),由当地建设主管部门组织专家组论证,提

出处理意见,报请设计部门修改设计。

4)专家论证意见和修改设计完成后,由总监代表签发复工通知书。

关于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若干规定2015-10-1910:49|#2楼

为进一步整顿规范我市建设市场,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吉林

省工程建设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部、监察部《工程建设若干违

法违纪行为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

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建筑装饰装修活动,以

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其它专业建设工程可参照执行。

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从建立制度和完善标准人手,确保建设

工程质量。

一、实行建设项目报建制度

(一)建设工程立项后,建设单位须持有关手续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报建,未报建而擅自施工的,责令停工,并处以30000元至70000元

罚款。

二、实行施工许可制度

(二)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必须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申请

领取施工许可,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责令建设单位停工整

顿,并处以20000元罚款;对施工企业予以警告,吊销项目经理资质

证书,并将企业违纪行为作为资质年检的重要依据。

三、实行工程监理制度

(三)所有建设工程强制实行建设监理制。建设单位必须委托具备资

质的监理单位实施监理,不委托监理的工程不发放施工许可证。

(四)对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

质量的,视情节降低资质等级,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以30000元以下罚

款。

(五)监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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