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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13.040.20Z6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13223—2011代替GB13223—2003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Emissionstandardofairpollutantsforthermalpowerplants

2011-07-29发布2012-01-01实施

环境保护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

i

GB13223—201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公告

2011年第57号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污染,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现批准《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等两项标准为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并由我部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

标准名称、编号如下:

一、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

二、汽车维修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6877—2011)按有关法律规定,以上标准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以上标准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

以上标准由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标准内容可在环境保护部网站(bz.mep.gov.cn)查询。自以上标准实施之日起,不再执行下列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03)。特此公告。

(此公告业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陈钢会签)

2011年7月29日

iii

GB13223—2011

目次

前言 iv

1适用范围 1

2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术语和定义 2

4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2

5污染物监测要求 4

6实施与监督 5

iv

GB13223—2011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等法律、法规,保护环境,改善环境质量,防治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造成的污染,促进火力发电行业的技术进步和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本标准中的污染物排放浓度均为质量浓度。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1991年,1996年第一次修订,2003年第二次修订。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

——调整了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规定了现有火电锅炉达到更加严格的排放浓度限值的时限;——取消了全厂二氧化硫最高允许排放速率的规定;

——增设了燃气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增设了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火电厂排放的水污染物、恶臭污染物和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不再执行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03)中的相关规定。

地方省级人民政府对本标准未作规定的大气污染物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本标准已作规定的大气污染物项目,可以制定严于本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国电环境保护研究院。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11年7月18日批准。

本标准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1

GB13223—2011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1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火电厂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火电厂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工程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使用单台出力65t/h以上除层燃炉、抛煤机炉外的燃煤发电锅炉;各种容量的煤粉发电锅炉;单台出力65t/h以上燃油、燃气发电锅炉;各种容量的燃气轮机组的火电厂;单台出力65t/h以上采用煤矸石、生物质、油页岩、石油焦等燃料的发电锅炉,参照本标准中循环流化床火力发电锅炉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执行。整体煤气化联合循环发电的燃气轮机组执行本标准中燃用天然气的燃气轮机组排放限值。

本标准不适用于各种容量的以生活垃圾、危险废物为燃料的火电厂。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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