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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旅局标准旅游服务合同6篇
篇1
云南省文旅局标准旅游服务合同
一、甲方:旅行社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经营许可证号码、有效期限;
乙方:旅游者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或护照号、联系方式等必要信息;
旅游服务合同编制日期等相关信息。
二、甲方为乙方安排的旅游线路、旅游行程、住宿、交通等服务内容,应当符合云南省旅游局的相关规定,并在合同中明确列明。
三、甲乙双方权利义务:
1.甲方应当为乙方提供符合约定内容的旅游服务,并保证服务质量,如出现服务质量问题,应当提供有效的解决方案。
2.乙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旅游费用,并保证提供真实有效的个人信息,如因提供虚假信息造成损失,自行承担责任。
3.乙方应当遵守目的地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和风俗习惯,自觉维护当地环境卫生,文明旅游。
4.乙方应当在旅游过程中保护自身财物安全,如遗失财物,应当立即向甲方报告并配合处理。
四、旅游费用:
1.乙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旅游费用,如果途中有特殊消费项目,需由乙方自行承担。
2.如果因为不可抗力、交通因素等无法继续旅游行程,甲方应当按照实际情况退还乙方所支付的费用。
3.甲方不得向乙方收取未明示的费用,如有涉及额外费用,应当提前告知乙方并取得同意。
五、争议解决:
1.甲乙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当协商解决,如无法协商解决的,可向云南省旅游局投诉。
2.甲乙双方如无法接受云南省旅游局的裁决,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六、合同终止:
1.合同履行完毕后,合同自动终止。
2.如因不可抗力等情况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甲乙双方均可提前通知对方终止合同。
七、其他事项:
1.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2.本合同解释权归云南省旅游局所有。
以上是云南省文旅局标准旅游服务合同的相关内容,甲乙双方在签署合同前应仔细阅读并遵守合同规定,确保双方权益。愿旅途愉快!
篇2
云南省文旅局标准旅游服务合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保障旅游服务合同的签订和履行,保护消费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云南省旅游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合同。
第二条本合同所称旅游服务合同是指旅游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关于提供旅游服务的合同。
第三条消费者是指与旅游经营者签订旅游服务合同,享受旅游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四条旅游经营者是指依法经营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导游、宾馆饭店等旅游服务提供者。
第二章旅游合同的签订
第五条旅游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签订旅游服务合同,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旅游服务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签订,包括电子合同。合同内容应当真实、完整、清晰。
第七条旅游服务合同应当记载下列内容:
1.旅游服务的名称、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服务期限、服务费用、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事项;
2.旅游服务的有效期限和时间;
3.消费者履行合同的义务;
4.旅游经营者履行合同的义务;
5.双方的争议解决方式。
第八条旅游服务合同应当在消费者签订前告知消费者,消费者应当认真阅读合同内容,如有异议应当及时提出。
第三章旅游服务的履行
第九条旅游经营者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内容提供服务。
第十条消费者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支付服务费用。
第十一条消费者享有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要求旅游经营者提供服务。
第十二条如旅游经营者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消费者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退还已支付的服务费用。
第四章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因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致使旅游服务无法正常履行的,旅游经营者免责。
第十四条旅游经营者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包括退还已支付的服务费用、赔偿因旅游经营者违约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失等。
第十五条消费者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支付服务费用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包括支付违约金、赔偿因消费者违约给旅游经营者造成的损失等。
第五章争议解决
第十六条旅游服务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当友好协商解决。
第十七条如双方协商不成,可以向云南省文化和旅游局提出申请调解。
第十八条云南省文化和旅游局应当依法履行调解职责,公正处理双方争议。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合同的解释权归云南省文化和旅游局所有。
第二十条本合同自发布之日起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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