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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环境保护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本节简介:本节讲授环境保护法的概念、环境保护法的调整对象、环境保护法与其它部门法的关系。

本节知识点:重点掌握环境保护法的定义和环境保护法的调整对象,了解环境保护法的特征。

教案:

一、环境保护法的概念

.环境保护法的定义

我们知道,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而人们在物质资料的生产、分配、交换、消费过程中会形成不同的社会关系,这就要不同的法来进行调整,这就形成了各个不同的部门法,如民法、刑法、环境保护法等等。环境保护法就是调整保护和改善环境,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第一,环境保护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换一句话来说,环境保护法同其他法一样,调整的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第二,环境保护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具有特定的范围,即调整人们在保护和改善环境中产生的社会关系,这种社会关系包括一是合理开发利用作为环境要素的自然资源而产生的社会关系,二是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产生的社会关系。

第三,环境保护法是指调整所有环境保护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只要内容涉及到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和防治污染,都是环境保护法。既包括以环境保护法名称命名的法律,也包括其他法律中涉及到的环境保护规定。

.环境保护法的特点

第一,科学技术性

环境保护法具有浓厚的科学技术性这一点,是所有环境法学家

所共识的。它与其他部门法不一样,它不仅反映社会经济规律,还反映生态规律。环境法中包含许多法定化的技术性规范和政策,如环境标准、环境监测规程、合理开发利用环境资源的操作规程、防治污染和环境破坏的生产工艺技术要求等。法国一位学者认为:环境法是一种建立在自然规则基础之上的法律。可以说,离开了科学技术就没有环境保护法。

第二,综合性和广泛性

环境保护法的综合型体现在:一是保护对象的广泛性。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整个地球环境都是环境法保护的对象。像《环境保护法》就列了15种环境因素,大气、水、矿产等等,有人说环境法什么都管,可谓“上管天,下管地,中间管空气”。二是法律规范的种类多样性,既实体法规范,也有与之相对应的行政复议、各种诉讼等程序法规定。三是调整方法的多样性。既包括行政、民事、刑事的各种方法,也包括经济、技术、行政、教育、法律手段等。四是监督管理部门的多样性,除了包括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还包括其他依法行使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权的行政部门。

第三,可持续发展性

可持续发展是从今天和未来关系上对发展提要求,这就是我们的发展既要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要对后代人的发展不构成威胁。环境保护法的一些原则、制度和措施都体现了可持续发展的战略思想。这是因为环境保护法保护的对象地球生态系统是一个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不因国家或地区疆界的人为划分而彼此隔绝。在一国之内,国与国之间,享有共同的环境利益,一代人之间,当代人与下代人之间都享有共同的环境利益。所以,环境法根据保护对象采取的措施既要考虑当代人,又要考虑后代人。

环境保护法的上述特点表明,它是一部新兴的、科学技术和综合性很强,并最早体现可持续发展战略思想的法律部门。

二、环境保护法的调整对象

案例导读:

A有一栋建筑物正好修建在一地震带上。过去100年来这里从来没有发生过大的地震。但是当A得知建筑物修建在地震带上的信息后,便将该建筑物廉价卖给了B,但未告之建筑物建筑在地震带之上。几年以后,建筑物所在地发生了一场地震,使得建筑物受到损坏。于是B以A没有事前告之建筑物所在地存在环境问题的瑕疵为由,要求A承担建筑物损坏的责任。

问:A与B之间的纠纷是否可以适用《环境保护法》的规定。

这个问题涉及到环境保护法调整对象。

L环境保护法的调整对象

环境保护法的调整对象是环境保护过程中产生的人与人之间社会关系。为什么呢?我们先从规范的类别讲起。规范根据是否调整人与人之间关系来分,可以分为技术规范和社会规范两大类。技术规范是调整人与自然之间关系的行为规范,如技术规范、操作规程,社会规范是调整人与人之间关系的行为规范,包括法律规范、道德规范和社会团体规范等等。其中,法律规范与技术规范和其他社会规范的根本区别在于其具有国家强制性。法律是规定人们可以做什么、应当做什么,禁止做什么,违法者将受到法律的何种制裁。尽管我们前面讲了造成环境问题的原因有两个方面,自然原因和人类的活动,但法律这种强制性特点决定了作为一个部门法的环境保护法,只调整人类活动引起的环境问题中的人们之间的关系。至于自然成因的环境问题,不是也不需要由环境保护法来调整。为什么呢?原因有:首先,法律不是也不应以自然界为惩罚对象;其次,如果需要协调人与自然的关系,必须首先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正如马克思所指出:“人们在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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