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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项目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湖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操作指引》、《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涉及历史遗留未经登记建筑补偿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结合本项目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未经登记建筑是指未依法取得房屋权属登记证书的房屋。
第二条由个人建造的未经登记建筑权利人提出认定申请,提交有关未经登记建筑建造资料,并经周边二位以上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相邻关系人证明,报街道核实,街道依据申请,核查有关资料,确定未经登记建筑建造年限。
第三条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且按照许可内容建设的未经登记建筑,可认定为未经登记的合法建筑,按照合法建筑补偿标准给予补偿,并给予相应的补助、奖励,但不享受相关税收减免政策。
原房屋有合法房屋权属证书,拆除改建后的房屋未经登记,改建后的房屋建筑面积与原证载面积一致的部分,可认定为未经登记的合法建筑,按照合法建筑补偿标准给予补偿,并给予相应的补助、奖励,但不享受相关税收减免政策。
第四条2004年9月20日以前,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的历史遗留未经登记建筑,或者未按照许可内容建设的超出部分,可认定为历史遗留未经登记建筑,对实际用途为非商业用途的,经认定后,按照下列标准给予补偿,并给予相应的补助、奖励。
(一)1991年7月3日之前建成的,按照不超过房屋实际用途价值的95%给予补偿;
(二)1991年7月4日至2001年H月1日期间建成的,按照不超过房屋实际用途价值的90%给予补偿;
(三)2001年11月2日至2004年9月20日期间建成的,按照不超过房屋实际用途价值的85%给予补偿。
第五条2004年9月20日以前,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的历史遗留未经登记建筑,或者未按照许可内容建设的超出部分,对实际用途为商业用途的个人房屋,经认定后,按照下列标准给予补偿,并给予相应的补助、奖励。
(一)1991年7月3日之前建成的,按照不超过住宅用途价值的95%给予补偿;
(二)1991年7月4日至2001年11月1日期间建成的,按照不超过住宅用途价值的90%给予补偿;
(三)2001年H月2日至2004年9月20日期间建成的按照不超过住宅用途价值的85%给予补偿。
对认定为历史遗留未经登记建筑且实际作为商业门面使用的个人房屋,按照历史遗留未经登记建筑住宅用途房屋的价值给予补偿,在《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公布前(即2012年12月3日前),历史遗留未经登记建筑住宅用途房屋已作为商业门面(系指用于商业经营的一楼门面)使用,且以该房屋为注册地址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的,对其实际用于经营面积部分(具有资质的测绘单位实测确定)给予补助,补助标准为同地段类似商业门面与历史遗留未经登记建筑住宅用途房屋市场评估价格差额的50%o
第六条2004年9月20日以前,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的历史遗留未经登记建筑,或者未按照许可内容建设的超出部分,对实际用途为商业用途的单位房屋,经认定后,按照下列标准给予补偿,并给予相应的补助、奖励。
(一)1991年7月3日之前建成的,按照不超过办公用途价值的95%给予补偿;
(二)1991年7月4日至2001年H月1日期间建成的,按照不超过办公用途价值的90%给予补偿;
(三)2001年H月2日至2004年9月20日期间建成的按照不超过办公用途价值的85%给予补偿。
对认定为历史遗留未经登记建筑且实际作为商业门面使用的单位房屋,按照历史遗留办公用途房屋的价值给予补偿,在
《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公布前(即2012年12月3日前),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自行改变房屋用途作为商业门面(系指用于商业经营的一楼门面)使用,且以该房屋为注册地址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的,若改变用途部分房屋实际价值高于办公用途房屋价值的,对其实际用于经营的部分按两者价差的30%给予补助。
第七条原房屋有合法房屋权属证书,2004年9月20日以前拆除改建,改建后的房屋未经登记,改建后的房屋建筑面积超出原证载面积的部分,参照本意见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执行。
第八条历史遗留未经登记建筑征收补助、奖励需要以被征收房屋价值为基数计算的,按照本意见指导标准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实际补偿数额为基数计算。
第九条2004年9月20日以后,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成的未经登记建筑,或者未按照许可内容建设的超出部分,不予补偿。
原有房屋有合法房屋权属证书,2004年9月20日以后拆除改建,改建后的房屋未经登记,改建后的房屋建筑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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