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3)--威胁或使用核武器的合法性的问题.docxVIP

(63)--威胁或使用核武器的合法性的问题.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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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核武器的习惯法规则。

在国际人道主义法和中立法中。两个基本原则是:(1)保护平民、民事目标和禁止使用不能区别战斗员和非战斗员的武器;(2)禁止使用使战斗员遭受不必要痛苦的武器。在法院看来,适用于武装冲突的人道主义法规则和原则,可以适用于可能出现的威胁或使用核武器的场合。虽然那些原则或规则远在核武器发明以前就已经出现。法院说:

“这些法律原则的人道主义性,已浸透整个武装冲突法里,适用于一切战争形式,适用于所有各种武器,过去、现在或将来的武器。”

法院也认为,中立法的原则也可以适用于国际武装冲突,不论它使用什么武器。虽然人道主义法和中立法的原则和规则没有疑问可以适用于核武器,但看法还是不一致,一种看法认为使用核武器应受人道主义法约束,不等于说禁止使用核武器,另一种看法认为,使用核武器是与人道主义原则不相符的,不论在什么场合,都是要被禁止的,虽然条约上没有明文禁止。法院承认,鉴于核武器的独特性质,使用核武器与适用于武装冲突的法律是很难相容的,但使用核武器是否与适用于武装冲突的法律相一致,还没有足够的根据得出肯定的结论,特别是在自卫处于绝对的场合和受难者处于危急存亡的时候。

根据上述分析,国际法院在1996年7月8日作出的咨询意见中认为:

(1)无论习惯国际法还是条约国际法都没有特别允许威胁或使用核武器;(一致同意)

(2)无论习惯国际法还是条约国际法都没有综合性或普遍的禁止威胁或使用核武器,?(11:3票)

(3)利用核武器来威胁或使用武力是违反《联合国宪章》第二条第四款的,是不符合第51条的要求的;因而是非法的;(一致同意)

(4)威胁或使用核武器必须符合在武装冲突中所适用的国际法的要求(包括国际人道主义法)的要求并必须符合国际法条约或公约关于核武器规定的明示义务;(一致同意)

(5)威胁或使用核武器,一般是违反适用于武装冲突的国际法规则,特别是人道主义法的原则和规则,鉴于当前的国际法情况和摆在法院面前的事实,不能得出肯定的结论说在自卫的极端情况下和在受害国处于危急存亡之际威胁或使用核武器是不合法还是不合法;(7:7票,由院长投可决票通过)

(6)各国有义务秉承善意缔结协议,促使核裁军,是核武器在各个方面均置于国际控制之下。(一致同意)

评注:

现代国际法只允许为自卫和为反侵略而进行的战争。现代战争法就是人道主义法。任何战争,包括为联合国的目的而进行的战争,都必须符合人道主义法。战争法禁止使用极度残酷的武器,禁止使用不分皂白的作战手段。虽然国际法上没有一个法规规定不准使用核武器,但核武器是属于极度残酷和不分皂白的武器,这是毋庸赘言的。随着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作战手段日新月异,无论怎样完善的战争法也不可能包括目前或将来的出现的一切新式武器。远在1899年的海牙会议上,俄国代表马尔顿斯就发表了一项声明,声明凡规章中没有包括的情况,居民和交战者仍受国际法原则的保护,因为这些原则来源于文明国家间制定的惯例、人道主义法规和公众良知的要求。该声明被收在《陆战法规和惯例公约》的前言中,成为战争法上一项普遍接受的原则。由于战争法禁止不分皂白的滥杀滥伤,作战手段和作战方法必须符合“军事必需”和“对称性即使为了自卫,或为了执行联合国的决议,也不能违背这两个原则。

国际法院在本咨询意见中,根据《联合国宪章》第2(4)条和其他事战争法文件的精神,论述“使用核武器”的非法性。由于没有文件明文禁止使用核武器,拥有核武器,不是非法行为,但使用核武器或以核武器作为威胁的手段,则是违反《联合国宪章》和人道主义法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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