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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政策法规
旅游政策法规
现在旅游行业很火爆,有想要在这行业上做得更好就必必
需了解该行业的政策法规,才能顺利的把工作进行到底,下
面为大家介绍旅游政策法规,供参照。
旅行社管理条例(1996年10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
院令第205号公布依据2001年12月11日《国务院关于修
改〈旅行社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强化对旅行社的管理,确保旅游者和旅行社
的合法权益,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旅行社
和外国旅行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常驻机构(以下
简称外国旅行社常驻机构)。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旅行社,是指有营利目的,从事旅游
业务的企业。
本条例所称旅游业务,是指为旅游者代办出境、入境和签
证手续,招徕、接待旅游者,为旅游者安排食宿等有偿服务
的经营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旅行社的监督
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按照使命负
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
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部门统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第五条旅行社按照经营业务范围,分为国际旅行社和国
内旅行社。本条例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国际旅行社的经营范围包括入境旅游业务、出境旅游业
务、国内旅游业务。
国内旅行社的经营范围仅限于国内旅游业务。
第二章旅行社设立
第六条设立旅行社,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固定的营业场所;
(二)有必要的营业设施;
(三)有经培训并持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旅
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的经营人员;
(四)有符合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注册资本和质量
确保金。
第七条旅行社的注册资本,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国际旅行社,注册资本不得少于150万元人民币;
(二)国内旅行社,注册资本不得少于30万元人民币。
第八条申请设立旅行社,应当按照以下标准向旅游行政
管理部门交纳质量确保金:
(一)国际旅行社经营入境旅游业务的,交纳60万元人民
币;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交纳100万元人民币。
(二)国内旅行社,交纳10万元人民币。
质量确保金及其在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期间产生
的利息,属于旅行社所有;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
规定,可以从利息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
第九条申请设立国际旅行社,应当向所在地的.省、自治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省、自
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检察同意后,报
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申请设立国内旅行社,应当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
市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申请批准。
第十条申请设立旅行社,应当提交以下文件:
(一)设立申请书;
(二)设立旅行社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旅行社章程;
(四)旅行社经理、副经理履历表和本条例第六条第三项规
定的资格证书;
(五)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实、注册会计师及其会计
师事务所或者审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六)经营场所证实;
(七)经营设备状况证实。
第十一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收到申请书后,依据以下原
则进行
(一)符合旅游业发展规划;
(二)符合旅游市场必需要;
(三)具备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条件。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作
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向经审核批准的申请人
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旅行社业务经
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营业执照。
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不得从事旅游业务。
第十三条旅行社变更经营范围的,应当经原审批的旅游
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
记手续。
旅行社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或者停业、歇
业的,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或者注
销登记,并向原审核批准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旅行社执行公告制度。公
告包括开业公告、变更名称公告、变更经营范围公告、停业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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