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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房屋申请书

拍卖房屋申请书一:关于要求拍卖被执行人房屋的申请书

申请人:xx南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xx市闵行区新镇路928号,送达

地址:xx省xx市万丰北路72号1801室。

代理人:吴洪江,xx丽阳律师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陈涛,男,1978年2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xx省蕲春县青石镇马

河村一组28号,现住xx市松江区文诚路888弄37号701室。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贵院判决后于2xxx年8月1日已经立案

执行,执行案号(2xxx)闵执字第6327号。

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线索,贵院于2xxx年8月10日查封了陈涛坐落于xx市松江区文

诚路888弄37号701室,但一直没有拍卖。

陈涛是一个大老板,开着豪车、住着豪宅、在xx开办多家超市,为了逃避执行,陈涛

驾驶的小车登记姐夫的姓名,超市使用妻子的名义,陈涛曾经和朋友说,已经和闵行法院

法官联系好了,等法院查封期限过后,马上将房屋过户给他人。

申请人认为:陈涛据不执行贵院判决,损害了法院的权威。陈涛在xx的房屋不是唯一

的居住房屋,可以进行拍卖。

为了维律的尊严,维院权威,特申请拍卖查封的房屋,申请人愿意提供一切协助,包

括为被执行人租赁居住的房屋。

此致

xx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xx南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代理人:吴洪江,联系电话4000-080-636

2xxx年11月12日

附:

(1)、(2xxx)闵执字第6327号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一份;

(2)、xx市松江区文诚路888弄37号701室房屋登记信息一份。

拍卖房屋申请书二:拍卖、变卖房屋申请书

申请执行人:xx某某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某某职务:董长

住所:xx市郑东新区商务内环路2号中油新澳大厦9楼

被执行人:王某某,女,汉族,xx年12月2日生,身份证号xxxxxx,住xx省长葛

市xxxxxxx。

申请项

请求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位于长葛市xxxxxxx房屋(产权证号xxxxxxx)进行拍卖、变卖

或采取其他执行措施。

实与理由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业经贵院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

期间,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还款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执行中拍卖、

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

产的规定》第七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请求贵院立即对被执行人名下位于长葛市xxxxxxx

的房屋进行拍卖、变卖或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理由如下:

(1)、本案审理阶段,贵院业已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对被执行人名下的上述房屋采

取财产保全措施予以查封。经查,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共2人。司法实践中,被执行

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可参照当地廉租房申请的标准,面积为

每人16㎡。因此,本案中,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须的房屋面积为32㎡,而

被执行人名下的该套房屋建筑面积为13

(6)、24㎡,远远超过其生活所必须的范畴。

(2)、被执行人身份信息显示其住所为xx省长葛市xxxxxxx,而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

位于长葛市东铭路xxxxxxx,且经申请执行人多次登门拜访及贵院两次调查,均未发现被

执行人位于长葛市东铭路xxxxxxx的房屋有人居住,足以说明被执行人有至少两处可供居

住房屋,足以说明位于长葛市东铭路xxxxxxx的房屋不是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

必须的房屋,因此,被执行人不符合唯一住房的情形。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七条

的规定,是为了保障被执行人的基本生活居住权,但保障被执行人的居住权并不等于保护

被执行人的房屋所有权。房屋是公民的生活资料,也是公民的固定资产。当房屋仅仅满足

生活需要时,不一定必须拥有房屋所有权。而强调保障被执行人的居住权,是使被执行人

有房可住,而不是让被执行人继续拥有资产。因此,可以租住方式保障被执行人的居住权,

且租住房屋的标准应当参照最低生活标准确定。

当然,申请执行人亦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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