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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类 化学工业及其相关工业的产品

注释:

一、

(一)凡符合税号28.44或28.45规定的货品(放射性矿砂除外),应分别归入这两个税号而不归入本协调制度的其他税号。

(二)除上述(一)款另有规定的以外,凡符合税号28.43或28.46规定的货品,应分别归入这两个税号而不归入本类的其他税号。

二、除上述注释一另有规定的以外,凡由于按一定剂量或作为零售包装而可归入税号

30.04、30.05、30.06、32.12、33.03、33.04、33.05、33.06、33.07、35.06、37.07或38.08的

货品,应分别归入以上税号,而不归入本协调制度的其他税号。

三、由两种或两种以上单独成分配套的货品,其部分或全部成分属于本类范围以内,混合后则构成第六类或第七类的货品,应按混合后产品归入相应的税号,但其组成成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其包装形式足以表明这些成分不需经过改装就可一起使用的;

(二)一起报验的;

(三)这些成分的属性及相互比例足以表明是相互配用的。

总 注 释

注释一:

按照本注释(一)款的规定,所有的放射性化学元素、放射性同位素及这些元素与同位素的化合物(不论是无机或有机,也不论是否已有化学定义)即使本来可以归入协调制度的其他税号,也一律归入税号28.44。因此,例如放射性氯化钠及放射性甘油应归入税号

28.44而不分别归入税号25.01或29.05。同样,放射性乙醇、放射性金及放射性钴也都一律归入税号28.44。但应注意,放射性矿砂则归入协调制度的第五类。

对于非放射性同位素及其化合物,本注释规定它们(不论无机或有机,也不论是否已有化学定义)只归入税号28.45而不归入协调制度的其他税号。因此,碳的同位素应归入税号28.45,而不归入税号28.03。

本注释(二)款规定,税号28.43或28.46所述货品如果不是放射性的或不是同位素形式的(放射性的或同位素形式的则归入税号28.44或税号28.45),应归入这两个税号中最合适的一个,而不应归入第六类的其他税号。根据本注释该款的规定,酪朊酸银应归入税号

28.43而不归入税号35.01;硝酸银,即使已制成零售包装供摄影用,也应归入税号28.43而

不归入税号37.07。

应注意到税号28.43及28.46只在第六类中优先于其他税号。如果税号28.43或28.46所述货品也可归入协调制度的其他类时,其归类取决于有关类或章的注释以及协调制度的归类总规则。因此,硅铍钇矿,一种稀土金属化合物,本应归入税号28.46,却因为第二十八章的注释三(一)规定该章不包括所有归入第五类的矿产品而归入了税号25.30。

注释二:

注释二规定,由于制成一定剂量或零售包装而归入税号30.04、30.05、30.06、32.12、33.03、33.04、33.05、33.06、33.07、35.06、37.07或38.08的货品,不论是否可归入协调制度的其他税号,应一律归入上述税号(税号28.43至28.46的货品除外)。例如,供治疗疾病用的零售包装硫应归入税号30.04,而不归入税号25.03或28.02;作为胶用的零售包装糊精应归入税号35.06,而不归入税号35.05。

注释三:

本注释涉及到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独立组分(部分或全部归入第六类)的配套货品的归类问题,它仅限于混合后构成第六类或第七类所列产品的配套货品。这些配套货品的组分如果符合本注释(一)至(三)款的规定,则按混合后产品归入相应的税号。

例如,这些配套货品有税号30.06的牙科粘固剂及其他牙科填料,税号32.08至32.10的某些油漆及清漆以及税号32.14的胶粘剂等。至于未带必要的硬化剂的配套货品,其归类请参见第三十二章的总注释和税号32.14的注释。

必须注意,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独立组分(部分或全部归入第六类)组成的配套货品,如果组分不需事先混合而是逐个连续使用的,不属本类注释三的规定范围。制成零售包装的这类货品,应按协调制度归类总规则〔一般是规则三(二)〕的规定进行归类;对于那些未制成零售包装的则应分别归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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