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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HSMS 危险源的描述浅见
笔者在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审核中发现,各认证组织、包括认证机构不同专业的OHSMS审核作业指导书中,对危险源的描述形式多样,审核员的看法和对认证组织的要求也没有一致性,主要有以下形式:
表1
反映的状况 危险源描述示例
多数行业都会涉及的“电能”“热能”“机械能”(能量)
1“危险的根源”类 “危险化学品”(危险物质);
电子行业“含铅锡等物质的有害气体”、水泥行业的“粉尘”
(危险物质)
2“危险的根源失控”类
3“人的失误、物的故障”类
心理因素
环境
6“事故后果”类
7活动/过程类描述
涂装业的“涂料中有机物(苯、二甲苯等)的挥发”
“压力容器违章操作/违章指挥”,
机械行业的“设备的缺陷、防护装置和设施的缺陷”
“工作负荷超限”
“高温、热辐射”“照明不良、作业环境不良”
“触电”“机械伤害”“一氧化碳中毒”,“运动物危害”, 紧急情况下的“火灾”“爆炸”
“干燥、高温”
那么怎样描述更贴近OHSMS 标准和组织实际存在的危险源呢?在OHSAS18001:2007《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要求》中,危险源的定义为:“可能导致人的伤害或健康损害、或这些的组合的根源、状态或行为。”即危险源描述的主体是“可能导致人的伤害或健康损害、或这些的组合”的“根源、状态或行为”,即表1中的第1、2、3、4、5项都是其中的一种。“可能”意味着“潜在”,是指危险源是一种客观存在,具有“导致人的伤害或健康损害、或这些的组合”的潜在能力;“根源、状态或行为”,意味着危险源的存在形式或者是“可能导致伤害或健康损害、或这些的组合”的主体对象,或者是“可能诱发主体对象导
致伤害或健康损害、或这些的组合等的状态或行为”。如液化石油气储罐中的LPG是可能导致火灾爆炸事故的根源,储罐破裂是可能导致火灾爆炸事故的状态,违章在灌区动火是可能导致火灾爆炸事故的行为。
1、在建立OHSMS时,根据安全科学理论对危险源在事故发生发展过程中的作用,把危险源划分为两大类:
根据能量意外释放理论,能量或危险物质的存在及其失控导致能量或危险物质的意外释放是伤亡事故发生的物理本质。于是,把系统中客观存在,可能发生意外释放的能量(能源或能量载体)或危险物质称作第一类危险源(定义中的“根源”),也可称为引起事故发生的本质,即表1中的第1项。为了防止第一类危险源导致事故,必须采取措施约束、限制能量或危险物质,控制危险源。正常情况下,生产过程中的能量或危险物质受到约束或限制,不会发生意外释放,即不会发生事故。但是,一旦这些约束或限制能量或危险物质的措施受到破坏或失效(故障),则将发生事故。
导致能量或危险物质约束或限制措施破坏或失效的各种因素称作第二类危险源。第二类危险源主要包括物的故障、人的失误和环境因素,即表 1中的第2、3及第4、5项。物的故障(定义中的“状态”)是指机械设备、装置、元部件等由于性能低下而不能实现预定的功能的现象。从安全功能的角度,物的不安全状态也是物的故障。物的故障可能是固有的,由于设计、制造缺陷造成的;也可能由于维修、使用不当,或磨损、腐蚀、老化等原因造成的。人的失误(定义中的“行为”)是指人的行为结果偏离了被要求的标准,即没有完成规定功能的现象。人的不安全行为也属于人的失误。人的失误会造成能量或危险物质控制系统故障,使屏蔽破坏或失效,从而导致事故发生。人和物存在的环境,即生产作业环境中的温度、湿度、噪声、振动、照明或通风换气等方面的问题以及心理因素,会促使人的失误或物的故障发生。
物的故障、人的失误是诱发能量或危险物质意外释放能量造成事件的直接因素;系统存在的安全和职业危害管理上的缺陷是发生事件的间接因素(也有企业称为基本原因),也归并为第二类。
一起伤亡事故的发生往往是两类危险源共同作用的结果。第一类危险源是伤亡事故发生的能量主体,决定事故后果的严重程度;第二类危险源是第一类危险源造成事故的必要条件,决定事故发生的可能性。第一类危险源的存在是第二类危险源出现的前提,第二类危险源的出现是第一类危险源导致事故的必要
条件。显然表1的第6、7项描述的是事故或活动,与危险源的定义不相宜。
2 既然“一起伤亡事故的发生往往是两类危险源共同作用的结果”,那么在危险源辩识时两类都要考虑;导致“意外释放能量或危险物质(第一类)”的因素往往以潜在的或实际发生的两种形式存在于系统中,包括物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及管理缺陷(第二类),因此,危险源的描述也应考虑两类危险源,且以方便组织对危险源实施管理的角度展开,达到降低组织OHS风险的目的。笔者结合安全评价、组织的安全隐患识别等活动中对危险源的习惯性描述,
提出以下示例表述浅见:
危险源 导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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