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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

一、总则

1.为了规范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工作,保障公民结社自由,促进社会团体健康发展,维护社会团体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所称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3.社会团体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违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和监督工作。

二、登记

1.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

(2)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3)有固定的住所;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5)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注册资金不少于3万元;

(6)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申请书;

(2)章程;

(3)会员名册;

(4)拟任负责人名单;

(5)住所使用权证明;

(6)资产和经费来源证明;

(7)其他需要提交的文件。

3.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三、组织机构

1.社会团体的组织机构包括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或者监事)。

2.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是社会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制定和修改章程,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审议理事会、监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等。

3.理事会是社会团体的执行机构,负责执行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本团体的日常工作。

4.监事会(或者监事)是社会团体的监督机构,负责对理事会的工作进行监督。

四、活动

1.社会团体应当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不得超越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2.社会团体开展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财务、税收、价格等规定,不得违法收取费用。

3.社会团体开展对外交往活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外事管理规定办理。

五、监督管理

1.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社会团体的监督管理,建立社会团体信息管理系统,公开社会团体登记、备案、年检等信息。

2.社会团体应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如实报告活动情况,及时办理变更、注销登记手续。

3.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可以给予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撤销登记等处罚:

(1)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2)违法开展活动的;

(3)损害会员合法权益的;

(4)其他应当给予处罚的情形。

4.社会团体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可以给予警告、罚款、撤销登记等处罚:

(1)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2)违法开展活动的;

(3)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财产的;

(4)其他应当给予处罚的情形。

五、资产和财务管理

1.社会团体的资产来源于会员缴纳的会费、捐赠、政府资助、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利息等合法收入。

2.社会团体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资产合法、合规使用,并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3.社会团体应当设立独立的基本账户,并按照国家有关现金管理的规定进行现金收支。

4.社会团体应当定期向会员公布财务状况,每年进行财务审计,并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审计报告。

六、变更与注销

1.社会团体的名称、住所、宗旨、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等重大事项发生变更,应当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2.社会团体因完成宗旨、自行解散、分立、合并或者其他原因需要终止的,应当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3.社会团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4.社会团体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按照章程规定处理,用于与宗旨相关的公益事业,并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处理结果。

七、法律责任

1.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备案、年检等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撤销登记,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2.社会团体开展活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登记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在社会团体登记、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附则

1.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本办法解释权归国务院民政部门。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备案。

九、会员的权利与义务

1.会员有权参加社会团体的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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