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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低保制订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城乡低保标准的制定和调整工作,切实保障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将调整城乡低保标准的依据、周期、执行等纳入日常工作管理,根据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制定城乡低保标准的依据

根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国务院令第271号)、《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国发〔〕19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和实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云政发〔〕77号)、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关于下达年城市低保省级补助资金的通知》(云财社〔〕200号)和《关于下达年农村低保省级补助资金的通知》(云财社〔〕201号)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建立城乡低保标准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增长机制意见的通知》(保政办发〔〕143号)的规定,我县城乡低保标准按照能够维持城乡居民全年基本生活所必须的吃饭、穿衣、用水、用电等费用确定。标准的确定遵循保障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原则,坚持政府保障与社会帮扶相结合,鼓励生产自救,并随着生活必需品价格变化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进行调整。

二、制定城乡低保标准的测算方法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均消费支出和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农民人均纯收入,制定科学规范的城乡低保标准。具体测算公式为:

1.城市低保标准=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比例(25%—30%)±调整数

2.农村低保标准=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比例(25%—30%)±调整数

根据县统计局发布的数据,年末,县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为9487元、农民人均纯收入为3376元,测算出县年城乡低保标准为:

城市低保标准=(9487×27%)/12+15=228元/人/月;

农村低保标准=(3376×32%)/12+12=102元/人/月。

三、调整城乡低保标准的程序

城乡低保标准的调整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基础数据采集。每年第一季度,由县统计、发改、人事、财政等部门分别按各自的职责分工,提供上一年度的相关数据。

(二)低保标准测算。由县民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测算,并制定出调整或不予调整当年城乡低保标准的方案。原则上,当城乡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同比或累计上涨超过5%时,即应该调整城乡低保标准。在调整城乡低保标准时,还应该考虑GDP和财政收入的增长情况,使低保对象共享社会发展成果。

(三)低保标准调整方案的报批。每年对城乡低保标准进行调整之前,应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县民政局应结合社会各方面意见,测算城乡低保标准,对调整方案进行修订,报请县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市民政部门备案。

(四)公布低保标准。根据县人民政府的批复,县民政局以适当方式通过网站、电视等媒体,将新的城乡低保标准向社会公告,并按批复要求的时间执行。

(五)低保标准调整的时间要求。年城乡低保标准调整工作要在10月底前完成。从2012年起,每年由县民政局会同县统计、发改、人事、财政等部门,根据上年度相关数据测定并提出城乡低保标准调整意见,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市民政局备案后,向社会公布执行。

四、资金筹措

城市低保标准增长机制建立后,县财政仍按现行比例配套保障资金。农村低保标准的增长机制,按照上级有关政策执行,保障金由中央、省级财政补助。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县城乡低保标准增长机制领导小组,组长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成员由县民政局、发改局、财政局、统计局、人事局、扶贫办、新农办等部门主要领导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民政局,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二)加强协作配合。建立城乡低保标准增长机制,是保障城乡居民基本生活、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举措。各有关部门要把保障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作为工作重点,加强部门之间的协作配合,真正把这项民生工程落到实处。

(三)建立长效机制。城乡低保标准增长机制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密切关注CPI变化情况,并根据建立城乡低保标准和五保供养标准增长机制的要求和实际需要,提出是否提高城乡低保和五保供养标准以及是否发放临时价格补贴的意见,经县人民政府审定后,报市民政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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