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账户风险暴露分类指引.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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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银行账户风险暴露分类指引

(修订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施新资本协议,准确划分银行账户风险暴露,参照

《统一资本计量和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修订框架》,结合中国银行

业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申请实施新资本协议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

的银行。

第三条本指引所指银行账户风险暴露是指银行账户中受交易对

手信用变化影响的表内外金融工具。

第四条本指引所称银行账户是指银行表内外所有未划入交易账

户的金融工具。

交易账户包括:银行从事自营而短期持有并旨在日后出售或计划

从买卖的实际或预期价差、其他价格及利率变动中获利的金融工具头

寸;为执行客户买卖委托及做市而持有的头寸;为规避交易账户其他

项目风险而持有的头寸。[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

第五条银行账户风险暴露分类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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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重要性原则。银行的重要业务和资产类别应单独分类,对

规模较小且风险程度较低的,可简化或合并分类。

(二)及时性原则。根据客户类别和业务实际,银行应及时确定

每笔业务的银行账户风险暴露类别。

(三)持续性原则。银行账户风险暴露分类应保持相对稳定,调

整风险暴露分类应遵循严格、审慎的政策和流程。

(四)全面性原则。银行账户的所有风险暴露都应划分到相应的

类别。

第六条根据潜在风险特征,银行账户风险暴露分为主权风险暴

露、金融机构风险暴露、公司风险暴露、零售风险暴露、股权风险暴

露和合格购入应收账款风险暴露六大类别。

第二章银行账户风险暴露分类的政策和程序

第七条银行应结合本行的管理架构、资产结构和风险特征制定

适用于整个银行机构的银行账户风险暴露分类政策,明确本行银行账

户风险暴露分类的原则、标准、流程和内部控制程序。在本指引框架

下,银行可自行细化本行银行账户风险暴露的分类。银行内部政策和

2

标准与本指引要求不一致的,须报银监会备案。

第八条银行应指定部门负责全行风险暴露分类工作。由两个相

对独立的岗位或部门共同负责确定每笔业务的风险暴露类别。

第九条银行应根据风险暴露的实质性特征,及时调整风险暴露

类别。原则上应在出现风险暴露类别调整特征后的一年内完成暴露类

别的调整。

第十条银行应建立银行账户风险暴露分类和调整的报告制度,

定期向董事会和高管层报告分类状况和风险情况。

第十一条银行应在相关信息系统中对每笔业务的风险暴露类别

归属进行标识。

第十二条银行应建立银行账户风险暴露分类的内部控制机制。

原则上至少每年对分类实施情况开展一次内部审计。

第十三条银监会按照本指引对银行账户分类的规范性和合理性

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主权风险暴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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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主权风险暴露是指对主权国家或经济实体区域及其中

央银行、非中央政府公共部门实体(PSE,PublicSectorEntities)

以及《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规定的适用零风险权重的多边

开发银行、国际清算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等的债权。

第十六条上款所指适用零风险权重的多边开发银行为由国际复

兴开发银行和国际金融公司组成的世界银行集团、亚洲开发银行、非

洲开发银行、欧洲复兴开发银行、泛美开发银行、欧洲投资银行、北

欧投资银行、加勒比海开发银行、伊斯兰开发银行、欧洲开发银行理

事会。

第四章金融机构风险暴露

第十七条金融机构风险暴露是指银行对经合法成立并受国内

外金融监管当局监管的机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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