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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要点与重点梳理解读(总则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共7编1260条,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

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及附则。我们全面梳理了较为重要的知识点,共计277个。限

于篇幅,分上、中、下三次推送,上篇包括总则、物权、人格权编内容;中篇为合同编内

容(前期已推送,详见如下链接:民法典合同编104个要点梳理与重点提示);下篇包括

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编内容。首先来看上篇:

总则编

第一编“总则”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和一般性规则,统领民法典各分编。

第一编基本保持现行民法总则的结构和内容不变,根据法典编纂系化要求对个别条款作

了文字修改,并将“附则”部分移到民法典草案的最后。

要点一: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一项重要立法目的。(第1条)

要点二:民法典用“自然人”代替“公民”,以与“法人相区别”。自然人不仅包括中

国公民,还包括我国领域内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民事主包括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

织。民法典也不再使用“精神病人”这一表述,而是用不能辨认、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

的成年人。(第2条)

要点三:确立了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守法和公序良俗等民法基本原则。(第4-8

条)

要点四:明确采用“公序良俗”的概念。(第8条)

要点五:将绿色原则确立为民法的基本原则。(第9条)

要点六:明确出生时间、死亡时间的确定顺序:足以推翻记载的证据出生(死亡)

证明户籍(其他有效身份)登记。(第15条)

要点七:胎儿有权利继承遗产、接受赠与等,但这个“等”字是否包括胎儿独立的“损

害赔偿请求权”还需进一步明确。(民法典释义解释为并未限定继承范围,原则上也包括侵

权等其他)(第16条)

要点八: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第17条,由10周岁调整

为8周岁)

要点九: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

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

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以上内容为民法典较民法总则增加的第四款“临时生活照料”内容,紧急情况被监护

人无人照料,村居委会或民政部门应安排照料。但需注意,临时生活照料与临时监护人不

同。(第34条监护人职责中,相较《民法总则》增加了第四款)

要点十: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单位与职工家庭生活的密切程度显著降低,故此删除

单位,增加民政部门。(第二章第二节监护)

要点十一:规定了遗嘱指定监护(第29条)、临时监护(第31条第3款)。

要点十二:规定了意定监护。(第33条)

要点十三:明确了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在故意、重大过失的情况下造成损失的赔偿责

任。(第34条)

要点十四:为尊重配偶婚姻自由,增未再婚配偶不愿意恢复婚姻关系则不自行恢复的

内容,但需以书面方式向婚姻登记机关声明。(第51条)

要点十五:《民法典》创设并优化法人类型,将法人分为营利法人(有限责任公司、股

份有限公司、其他企业法人等),非营利法人(事业单位、社会团、基金会、社会服务机

构等),特别法人(机关法人、农村集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

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另专设“非法人组织”一章。(第三章、第四章)

要点十六:重新界定终止、解散、清算等概念。解散是引起法人终止的原因一,是

法人终止的开始,后法人进入清算程序。一般情况下完成清算并经注销登记,法人民事

主资格才归于消灭,法人终止这一整效果才最终达成。(第68-73条)

要点十七:分支机构有一定财产,虽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对于分支机构的债务,应允

许先由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部分再由法人承担。(第74条)

要点十八:第75条系关于设立中法人的债务规定,第1款针对的是以设立后的法

人名义,第2款针对的是以设立人名义。

要点十九:捐助法人的决定可撤销制度针对的是不存在严重瑕疵的决议,比如会议表

决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法人章程,或者决定内容违反法人章程。对于这

类决议的效力,即维持其效力还是撤销该决议,交由捐助人等利害关系人或者主管机关决

定。(第94条,第85条营利法人决议可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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