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章 民事执行程序总论.pptxVIP

第十九章 民事执行程序总论.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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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学李爱玲主讲;民事诉讼法学李爱玲主讲;民事诉讼法学李爱玲主讲;教学重点与难点:

1.执行程序与审判程序的关系

2.执行依据

3.执行标的

4.执行开始

5.执行和解

6.执行救济

教学时数:4学时;民事诉讼法学李爱玲主讲;民事诉讼法学李爱玲主讲;(三)民事执行的分类

1.终局执行和保全执行(目的)

2.实现金钱债权的执行和实现非金钱债权的执行(内容)

3.直接执行、间接执行和替代执行(手段)

4.对财产执行和对行为执行(执行标的性质)

5.国内执行与涉外执行(涉外因素);民事诉讼法学李爱玲主讲;民事诉讼法学李爱玲主讲;民事诉讼法学李爱玲主讲;民事诉讼法学李爱玲主讲;民事诉讼法学李爱玲主讲;第二节执行依据与执行标的

教学内容:

一、执行依据

二、执行标的

;一、执行依据

又称执行根据或者执行名义。生效法律文书。

(一)执行依据的构成要件

1.形式要件

(1)通常是指公文书(仲裁文书不是公文书)

(2)必须有明确的权利义务主体

(3)必须有明确的给付内容

2.实质要件

(1)法律文书已经生效

(2)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内容具有可执行性

(3)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内容属于民事执行的事项范围

(4)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条件已经成就;▲(二)执行依据的种类

1.人民法院制作的法律文书

(1)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支付令,以及妨害民事诉讼行为做出的罚款决定书等。(裁定书包括保全、先予执行裁定书,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裁定书,实现担保物权裁定书等。)

(2)刑事判决书、裁定书的财产部分。

(3)有关的行政决定书。

2.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1)仲裁裁决和仲裁调解书

(2)公证债权文书;二、执行标的

也称执行对象或执行客体。

(一)执行标的特征

1.范围有限性

执行标的仅指财产和行为,人身通常不能成为执行标的。

2.确定性

非依法定程序不得变更执行标的

3.非抗辩性

无需举证证明;(二)执行标的的类型

1.财产

可以作为执行标的之财产

???1)有体物

(2)无形财产权

不得作为执行标的的财产

(1)法律禁止转让的财产

(2)性质上不适于强制执行的财产

(3)执行豁免的财产

2.行为

即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应当履行的一定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在义务人不自觉履行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如由第三人履行,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3.人身

人身执行是以人的身体或者债务人的自由权为执行标的。现代各国均以财产执行为原则,以人身执行为例外。

在现代法治国家,仅允许在例外情况下以人身为执行标的,包括:

(1)人的身体:对于交出子女的执行根据,可以用直接强制方法,将该子女交给债权人。这是可以将人的身体作为执行标的的惟一特殊情形。

(2)人的自由:我国法律为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尤其是不可以替代的行为),允许以人的自由权为执行标的,采取拘传、拘留、限制出境、罚款等间接执行措施。比如,当事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行为,如果该项行为义务只能由被执行人完成,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以拒不履行判决、裁定为由,对义务人(包括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执行标的有限原则有两层含义:

其一,执行的标的限于财产或行为,而不包括人身。

其二,对财产的执行也有一定的范围。

1.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和生活必需品;

2.被执行人是企业法人时,在未被宣告破产的情形下维持其正常生产的设备、厂房等;

3.被执行人是国家机关时,进行正常活动必不可少的流动资金。

此外,还有些财产在性质上不适于强制执行,如遗像、牌位等,因而它们不可能作为执行的标的。

;思考题

拒不执行赔礼道歉行为

怎么办?

;民事诉讼法学李爱玲主讲;典型案例:2006年12月14日搜狐新闻报道:拒不道歉郭敬明被强执

本报讯(记者朱燕通讯员郭京霞)记者昨天从市一中院获悉,闹得沸沸扬扬的郭敬明剽窃案在事隔近三年之后终于尘埃落定,经原告庄羽申请,郭敬明被法院强制公开致歉。

法院在昨天的《中国青年报上》刊登了约1000字的公告,刊载了郭敬明侵权案的主要内容及判决主文。

据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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