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章 公益诉讼与第三人撤销之诉.ppt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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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学李爱玲主讲;民事诉讼法学李爱玲主讲;教学内容:

第一节公益诉讼

第二节第三人撤销之诉

教学重点与难点:

1.公益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2.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条件

教学时数:2学时;民事诉讼法学李爱玲主讲;民事诉讼法学李爱玲主讲;一、公益诉讼概述;(二)公益诉讼的特征

1.原告与案件无直接利害关系。

2.原告起诉的目的是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

(三)我国公益诉讼的类型(开放式)

1.环境公益诉讼

2.消费者公益诉讼;(四)我国民事公益诉讼的立法

1.《民事诉讼法》第55条:对公益诉讼原告原则性规定。

2.《海洋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公益诉讼原告作出了规定。

3.《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4.《民诉法解释》也对公益诉讼程序的相关问题作出规定。

;二、公益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公益诉讼的原告

(1)消费者公益诉讼: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

(2)环境公益诉讼: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

(3)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也可以在没有人提起公益诉讼时直接起诉。全国首例英烈保护公益诉讼案宣判.mp4;(二)管辖

1.级别管辖:中级法院

2.地域管辖:一般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法院管辖,但污染海洋环境的情况比较特殊,污染发生地、损害结果地或者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地的海事法院管辖。

《民诉解释》第283条:“公益诉讼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污染海洋环境提起的公益诉讼,由污染发生地、损害结果地或者采取预防污染措施地海事法院管辖。

对同一侵权行为分别向两个以上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必要时由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三)起诉条件

(1)有明确的被告;

(2)有具体的??讼请求;

(3)有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初步证据;

(4)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法院管辖。

(四)公益诉讼与行政执法相衔接

《民诉法解释》第286条规定:“法院受理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后,应当在10日内书面告知相关的行政主管部门。”;(五)其他有权提起公益诉讼的原告参与诉讼

法院受理公益诉讼后,其他有资格提起公益诉讼的原告也提起公益诉讼,法院不再受理。但在开庭前申请参加诉讼,法院将其作为本案的共同原告准许参加诉讼。

▲《民诉解释》第287条:“人民法院受理公益诉讼案件后,依法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在开庭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准许参加诉讼的,列为共同原告。”

;(六)对自认与反诉的限制

1.不允许原告承认了被告主张的对原告不利的事实,或者认可了被告提出的对原告不利的证据。

2.不允许反诉。

(七)对和解与撤诉的限制

1.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法院也可以调解。但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调解协议后,法院需要将协议进行公告,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30日,以便公众进行监督。

2.原告可以撤诉,但撤诉受到了严格的限制: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撤诉的,要经过法院审查,未损害公共利益的,才准许撤诉;在法庭辩论终结后,则不再允许撤诉。

;(八)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的关系

1.法院受理公益诉讼后,受到同一侵权行为损害的权益人,可以提起私益性质的诉讼。

2.法院不能把私益诉讼与公益诉讼合并审理。私益诉讼的原告可以“搭便车”。

《民诉解释》第288条:“人民法院受理公益诉讼案件,不影响同一侵权行为的受害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提起诉讼。”

★重复起诉:《民诉解释》第291条:公益诉讼案件的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其他依法具有原告资格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就同一侵权行为另行提起公益诉讼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民事诉讼法学李爱玲主讲;民事诉讼法学李爱玲主讲;例解多选.根据民事诉讼理论和相关法律法规,关于当事人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依法解散、依法被撤销的法人可以自己的名义作为当事人进行诉讼

B.被宣告为无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自己的名义作为当事人进行诉讼

C.不是民事主体的非法人组织依法可以自己的名义作为当事人进行诉讼

D.中国消费者协会可以自己的名义作为当事人,对侵害众多消费者权益的企业提起公益诉讼;例解单选.某品牌手机生产商在手机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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