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民法要点: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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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ps】本文是由梁志飞老师精心收编整理的司法考试重要知识点,大家定要好好复习!

司法考试民法要点: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司法考试民法要点: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民法在司法考试中的比重很大,我们小编为大家总结了一些知识点,希望对大家的复习有帮助。

(1)概念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简称民事主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中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参与者、当事人。民事法律关系在什么人之间发生,谁是权利义务的承受者,都涉及到民事主体问题。

(2)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法律关系还取决于能力,民法将此能力分解为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A.民事权利能力,是能够参加民事活动,享有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法律资格。

B.民事行为能力,是通过自己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3)民法承认的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是自然人和法人。

A.自然人是因出生而获得生命的人类个体,是与法人相对应的概念;

B.法人是法律拟制的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C.国家有时也直接参与民事活动,但基于民事主体的平等性,国家出现在民事活动中时,其身份只是公法人。

D.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也可以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存在。但是需要注意的一点是,他们实际上不是完全独立的民事法律关系主体,而是作为公民的具体形态出现的,是相对独立的民事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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