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保险法律法规》课件第7章.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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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保险合同法总论;

第一节保险合同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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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找甲保险公司验了车,然后修车花了4500元,要求甲保险公司赔偿损失。甲保险公司要求王某告知肇事者的姓名以便行使代位求偿权,但是王某称肇事者是自己的朋友,已经不要她赔偿了,甲保险公司听说此情况后就拒绝赔偿。王某遂将甲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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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险合同的概念及特征

1.保险合同的概念

保险合同是满足社会公众寻求保险保障需求的法律手段,是指通过依法签订保险合同的方式,借助其法律约束力保证当事人实现保险商品交换的目的。具体表现为,当事人依法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不得任意变更和解除,更不得拒不履行各自应承担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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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规定:“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依据保险标的的不同,保险合同可分为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的投保人交付保险费的义务是确定的,保险人仅在特定的不能预料的保险事故发生时,负有给付赔偿金或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合同是确立保险关系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形式,是保险法律体系中的重要内容。经过保险市场的长期发展,保险合同已经成为保险经营的必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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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保险合同的特征

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有偿合同、非要式合同、诺成合同,以及附和合同(格式合同),同时又是射幸合同。

(1)双务性。双务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相互享有权利,相互负有义务的合同,如买卖合同。保险合同是一种双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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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有偿性。有偿合同是当事人在取得某种利益的同时需要给付相应的对价的合同。保险合同归属有偿合同,保险人在获得保险费的同时,必须承担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在获得保险保障的同时,也必须以投保人交付相应的保险费作为对价。

(3)非要式性。根据合同成立是否需要特定方式,一般将合同分为要式合同和非要式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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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诺成性。诺成性合同是指不以交付标的物或履行其他给付为成立要件的合同。

我国《保险法》第13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

(5)射幸性。射幸合同是指在合同订立时,当事人因特定行为而引致的损益尚不能加以确定的合同。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危险事故,是一种具有不确定性的事件,它是否发生、何时发生、发生后受损失程度如何,均具有偶然性,正是这种偶然性决定了保险合同的射幸性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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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保障性。保障性合同的根本作用在于向社会公众和社会经济生活提供保障,保险合同就以此为最终目的,反映着社会成员为抵御风险事故的损失而寻求保险保障的需求,因此保险合同不同于一般的以商品交换为目的的合同。

保险合同的保障性体现为补偿性保障和给付性保障两大类。

补偿性保障是通过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并造成保险标的损失时,以保险赔偿方式向被保险人提供保障。

给付性保障是通过出现保障合同约定的特定事实或保险期限届满时,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金的方式来实现保险保障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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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附和性。保险合同是典型的格式合同或称附和合同。

一般情况下,合同都是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结果。但是在特殊领域和行业,因经营的特殊性,或长期商业习惯,对其经营中所适用的合同,往往是一方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事先拟定好的,此类合同条款被称为格式条款(格式合同)。在各国保险市场,形成了通用的经营惯例,格式条款被普遍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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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合同具有便捷、高效的特点,提高了签约效率,但由于缺乏双方的协商过程,其内容或多或少倾向于拟定方,往往造成双方当事人事实上不平等。我国合同法对格式条款的签订明确了限制性规定,各国也都制定了相应的制约机制,有助于督促保险公司依照公平原则拟定合同,保障被保险人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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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险合同的种类

引导案例超额保险合同

案情简介:

甲投保机动车险,车辆保险金额为18万元。后发生交通事故,投保车辆报废。

保险公司在核赔时发现该车辆购置发票为12万元。于是保险公司认定该车保险价值应为12万元,超出部分无效。纠纷诉至法院。问本案如何处理?有何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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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身保险合同和财产保险合同

根据保险客体的不同,保险合同可分为人身保险合同和财产保险合同。

(1)人身保险合同是指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客体的保险合同,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

(2)财产保险合同是指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客体的保险合同,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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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原保险和再保险

根据保险人承担责任的次序不同,保险合同可分为原保险和再保险。

(1)原保险也称“第一次保险”,是指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所致损害承担直接原始的赔付责任的保险。

(2)再保险也称“分保”,是指保险人将其承担的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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