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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强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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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标准《天津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强制性条文

4.1.3居住建筑的体形系数不应大于表4.1.3规定的限值。当体形系数大于表4.1.3规定的限值时,必须按照本标准第4.5节的要求进行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权衡判断。

表4.1.3居住建筑的体形系数限值

建筑层数

≤3层的建筑

(4~8)层的建筑

(9~13)层的建筑

≥14层的建筑

0.52

0.33

0.30

0.26

4.1.4居住建筑的窗墙面积比不应大于表4.1.4规定的限值。当窗墙面积比大于表4.1.4规定的限值时,必须按照本标准第4.5节的要求进行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权衡判断,并且在进行权衡判断时,各朝向的窗墙面积比最大也只能比表4.1.4中的对应值大0.1。

表4.1.4居住建筑的窗墙面积比限值

朝向

窗墙面积比

0.30

东、西

0.35

0.50

注:1敞开式阳台的阳台门上部透明部分计入窗户面积,下部不透明部分不计入窗户面积。

2表中的窗墙面积比应按开间计算。表中的“北”代表从北偏东小于60o至北偏西小于60o的范围;“东、西”代表从东或西偏北小于等于30o至偏南小于60o的范围;“南”代表从南偏东小于等于30o至偏西小于等于30o的范围。

4.2.2建筑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不应大于表4.2.2-1中规定的限值,周边地面和地下室外墙的保温材料层热阻不应小于表4.2.2-1中规定的限值,外窗综合遮阳系数不应大于表4.2.2-2中规定的限值。当建筑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参数不满足上述规定时,必须按照本标准第4.5节的规定进行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权衡判断。

0.2<窗墙面积比≤0.3

2.5(2.1)

2.8(2.4)

2.8(2.4)

0.3<窗墙面积比≤0.4

2.0(1.7)

2.5(2.1)

2.5(2.1)

0.4<窗墙面积比≤0.5

1.8(1.5)

2.0(1.7)

2.3(2.0)

围护结构部位

保温材料层热阻R(m2·K)/W

周边地面

0.83

0.56

地下室外墙(与土壤接触的外墙)

0.91

0.61

注:1.周边地面和地下室外墙的保温材料层不包括土壤和混凝土地面;

2.表中括号内传热系数为凸窗时限值。

表4.2.2-2外窗综合遮阳系数限值

围护结构部位

遮阳系数SC(东、西/南向)

≤3层的建筑

(4~8)层的建筑

≥9层的建筑

外窗

窗墙面积比≤0.2

/

/

/

0.2<窗墙面积比≤0.3

/

/

/

0.3<窗墙面积比≤0.4

0.45/0.70

0.45/0.70

0.45/0.70

0.4<窗墙面积比≤0.5

0.35/0.60

0.35/0.60

0.35/0.60

4.2.4外窗及敞开式阳台门应具有良好的密闭性能,门窗气密性等级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外门窗气密、水密、抗风压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GB7106-2008中规定:外窗不应低于6级。

4.2.5门气密性等级不应低于国家标准《建筑外门窗气密、水密、抗风压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GB/T7106中规定:分户门不应低于4级;楼梯间出入口门不应低于3级。

5.1.1集中采暖和集中空气调节系统的施工图设计,必须对每一个房间进行热负荷和逐项逐时的冷负荷计算。

5.1.6除供电政策支持或者建筑所在地无法利用其他形式的能源外,不应设计直接电热采暖。

5.2.4锅炉的选型应与长期供应的燃料种类相适应。锅炉的设计效率不应低于表5.2.4中规定的数值。

表5.2.4锅炉的最低设计效率(%)

锅炉类型、燃料种类及发热值

在下列锅炉容量(MW)下的设计效率

0.7

1.4

2.8

4.2

7.0

14.0

>28.0

燃煤

烟煤

73

74

78

79

80

74

76

78

80

82

燃油、燃气

86

87

87

88

89

90

90

5.2.9锅炉房和热力站的总管上,应设置计量总供热量的热量表(热量计量装置)。采用直接计量方式时,应设置用户热量表,并作为贸易结算点。采用间接计量方式时,应在建筑物热力入口处设置热量表,作为建筑物采暖耗热量的贸易结算点。

5.2.14室外管网应进行严格的水力平衡计算。当室外管网通过阀门截流来进行阻力平衡时,各并联环路之间的压力损失差值不应大于15%。当室外管网水力平衡计算达不到上述要求时,应在热力站和建筑物热力入口处设置静态水力平衡阀。

5.2.20当区域供热锅炉房设计采用自动检测与控制的运行方式时,应满足下列规定:

1应通过计算机自动监测系统,全面、及时地了解锅炉的运行状况。

2应随时测量室外的温度和整个热网的需求,按照预先设定的程序,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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