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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加盟合同(第一篇)
此文档协议是通用版本,可以直接使用,符号*表示空白。
甲方:*****快递服务有限公司**分公司乙方:*********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公平、互惠互利、合作共赢原则,经友好协商,就乙方加盟甲方(中通快递服务有限公司金乡分公司)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总则。
1、中通快递服务有限公司金乡分公司是中通快递在金乡的唯一授权的区域代理商,享有在金乡区域的一切相关经营权、收益权、管理权,标识使用权、品牌拥有权等相关权利。任何人要求在金乡加盟中通速递,均需签订本合同。
2、甲方同意乙方加盟甲方全部的中通快递服务有限公司金乡分公司,授权乙方在指定的区域从事中通快递服务经营活动。
3、中通快递服务有限公司金乡区域加盟代理商在经营之前,必需根据合同要求交付各项费用,未交足费用的,视为订约无效。
4、甲乙双方各自为独立的权利义务主体,一方对外产生的权利义务由其自行独自享有和担当,乙方实行独立经营、独立核算,遵守国家有关法规,依法纳税。
二、加盟条件。
1、乙方应自行设置符合甲方要求且能正常开展业务活动所需的人员、办公场所、仓库、交通工具及办公所需的其它设备设施。其它设备设施中包含至少一台可正常上网的电脑、一把无线扫码枪;
2、风险保证押金:乙方须在本协议签订之日向甲方一次性交缴风险保证押金元,用以保证派件平安和时效。特殊说明:遗失罚款1000元/票(如物品价值超过1000元按实际价值惩罚),延误罚款100元/票。
3、网络加盟费:乙方以下列条款中的第*种加盟方式加盟。加盟费无论在何种状况下均不予退还。
加盟方式(一):乙方每年向甲方一次性缴纳网络加盟费人民币元/年。乙方有权续签约,无权转卖经营品牌使用权,如乙方未续签合同,甲方可以在该区另招加盟商。
加盟方式(二):乙方买断永久加盟区域的经营品牌使用权,需一次交纳加盟**元,乙方有权转卖经营权。
三、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的权利。
(1)甲方有权监督检查乙方经营行为以及执行协议商定的状况,并对乙方违反《中通快递服务有限公司金乡分公司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网管条例)行为根据《网管条例》中的相关规定进行惩罚。甲方有权从乙方风险保证金中扣缴本协议中所规定的发件费用及乙方违反《中通速递管理条例》中的条款受到的罚款等相关费用。
(2)乙方有如下行为,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协议且不予退回风险保证押金,保留对甲造成其他损失的追偿权:
①乙方违反法律法规,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
②乙方严峻违反本协议相关商定的。
③乙方严峻违反《中通速递管理条例》且给甲方带来经济上较大损失的。
④协议期内乙方加盟其他物流、快递公司网络的。
⑤乙方损毁甲方形象及声誉的行为。
(3)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甲方将依照本协议对乙方的经营业绩和执行本协议及《中通速递管理条例》的状况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时,甲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协议。
2、甲方的义务。
甲方应严格根据本协议中条款规定及《中通速递管理条例》规定为乙方供应速递网络服务。
四、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的权利。
(1)乙方有权共享甲方的网络资源,猎取甲方分派的快件派送业务;派送费用:0.8元/票(以客户签收计数)
(2)乙方有权在本协议商定的经营范围内独立开展物流快递业务,并自行打算快件收运价格及与客户间的结算方式;甲方按公司统一价格的6.8折收取乙方的发件费用(甲方供应面单)。
2、乙方的义务。
(1)乙方每日准时到甲方收发件,运费自理。严格根据《中通速递管理条例》中的相关规定当日支付应付甲方的全部费用;
(3)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在甲方的授权范围内进行经营活动,不得另外自营或者以其他公司名义经营其他快件业务;无论因任何缘由,本协议终止或解除后,乙方应马上停止使用甲方的企业名称、商标、清单等各种物料;
(4)乙方在经营期间因自己的经营、管理等问题损害了他人利益时,由乙方自行担当赔偿的责任,甲方不担当任何责任。因乙方行为造成甲方被索赔时,乙方负担因此产生的全部费用;
(5)乙方有义务维护甲方的声誉及形象;乙方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接受甲方营运指导,允许甲方或者甲方派遣的人员进入乙方经营场所内检查乙方的全部经营状况;
(6)乙方应遵守国家对于禁运品的有关规定,并保证所承运的物品或物品中所夹带的物件不属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禁止或限制运输物及其他危害运输平安的物品,照实申报货物品名等。如因乙方违反本规定而造成的全部损失由乙方担当。
五、违约责任和不行抗力。
1、协议签订后,甲乙双方的行为受到本协议及《中通速递管理条例》的约束,任何违反《中通速递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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