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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规定员工的四大义务

1、安全生产法与安全生产条例中规定职工有哪些义务

我国《劳动法》称为劳动者或职工。从业人员进行劳动,其生命安全和健康受法律保护,法律

赋予其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同时现代化的大生产中,要实现安全生产,没有从业人员的积极

参与是不可能的,从业人员是实现安全生产的基本要素,安全生产规程、安全技术标准等都需

要从业人员通过其具体的劳动来实现。因此不仅生产经营单位应承担安全生产保障义务,从

业人员也应承担安全生产保障义务。《安全生产法》第6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

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1.从业人员安全生

产保障的权利(1)知情权即从业人员有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

的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的权利。知情权保障从业人员知晓并掌握有关安全知识和处理办法,

从而可以消除许多不安全因素和事故隐患,避免事故发生或者减少人员伤亡。《安全生产法》

第36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

及事故应急措施。”《职业病防治法》第30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

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

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劳动者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

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用

人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职业病防治法》第32条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

如实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以上规定赋予了从业人员知情权。(2)

建议权即从业人员有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的权利。建议权保障从业人员作为

安全生产的基本要素发挥积极的作用,做到安全生产,人人有责。《安全生产法》第45条规

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

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3)批评权和检举、控告权即从业

人员有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的权利。生产经营单

位不提供法律规定的劳动条件,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等行为,是发生事故的重要原因之一,

对这种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从业人员可发挥群众监督的作用,有权批评、检举和

控告。《安全生产法》第46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

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从业人员的工资、福利等待遇

或者解除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4)拒绝权即从业人员有拒绝违章作业指挥和强令冒险作

业的权利。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是对从业人员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极大威胁,法律赋

予从业人员这项权利使其能够能与生产经营单位的违法行为进行抗衡,保护自身利益。《劳动

法》第56条规定:“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5)

紧急避险权即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可以采取紧急避险措施的权

利,可以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紧急避险权体现了法律以人

为本的精神。《安全生产法》第47条规定:“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

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

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

立的劳动合同”。(6)要求工伤保险待遇和民事赔偿的权利即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

损害时,除依法享受工伤社会保险待遇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向本

单位提出赔偿要求的权利。参加工伤保险是用人单位承担的法定义务,它保障劳动者在受到

工伤伤害时,及时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同时为了防止用人单位在参加工伤保险后,忽视工伤事

故的预防及职业病的防治,安全生产法赋予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从业人员在享受工伤保险待

遇的同时,有要求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民事赔偿的权利。按照民事法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对工

伤事故的发生主观上有过错,给从业人员造成物质和精神损失的,生产经营单位应承担赔偿责

任,即从业人员可以获得《安全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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