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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制度

主讲人:

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这标志着我国的政府采购工作进入了法制化的轨道。

我国的政府采购制度是以《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行条例》(国务院第658号总理令)为关键,以及财政部《政府采购货品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措施》(财政部第18号部长令)、《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措施》(财政部第19号部长令)、《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措施》(财政部第20号部长令)、《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措施》(财政部第74号部长令)和地方各级的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构成我国自上而下的完整的政府采购制度体系。

一、《政府采购法》、《实行条例》解读

(一)政府采购当事人

采购人

集中采购机构(社会中介机构)

供应商

采购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集中采购机构(包括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集中采购机构是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设置的非营利事业法人,是代理集中采购项目的执行机构;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是指在《中国政府采购网》或其分网站《湖北政府采购网》上登记的故意从事政府采购业务的代理机构。

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品、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二)采购资金

《政府采购法》是指财政性资金;《条例》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

(三)采购对象

货品

工程

服务

(四)例外规定

一是军事采购;

二是采购人使用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三是对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行的紧急采购和波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采购;

四是我国的香港、澳门两个尤其行政区的政府采购。

二、政府采购预算

遵照“应编尽编”、“应采尽采”的原则

年度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原则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公布,是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的重要根据。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有关印发湖北省政府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原则的告知》(鄂政办发[]53号)的规定,省级公开招标限额原则:货品100万元、工程200万元、服务60万元;自行采购原则:20万元以内。结合财政部印发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

三、政府采购计划

(一)政府采购实行计划申请

(二)政府采购申请的注意事项

四、政府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方式等六种采购方式。

五、政府采购执行

(一)编制采购文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政府采购政策、采购预算、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献。采购需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等规定。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除因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详细规定外,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必要时,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征求有关供应商、专家的意见。

(二)单一来源采购

1.单一来源采购的专家论证

2.单一来源采购的信息公告的公布

3.单一来源方式审批

4.集采机构或代理机构按照(74号部长令)的程序组织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六、签订协议

(一)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供应商告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规定依法签订采购协议。

(二)采购文献规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供应商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协议金额的10%。

(三)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协议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汇报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四)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协议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协议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协议中波及国家秘密的内容除外。

(五)采购协议自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当将协议正本报同级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立案。

(六)政府采购协议的双方当事人不得私自变更、中断或终止协议。《政府采购法》、《条例》法律责任中有明确规定。

七、履约验收和资金支付

(一)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协议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原则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状况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书。验收书应当包括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原则的履约状况。

(二)采购人通过网络填制《政府采购协议立案登记表》。

(三)采购人应妥善保管政府采购有关资料(可以用电子档案方式)。

(四)资金支付按照省级国库集中支付程序办理。

八、质疑处理

(一)问询。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提出问询,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对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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