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经验:收取商标使用费应缴增值税.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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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取商标使用费应缴增值税

子公司使用母公司的商标,上缴的商标使用费是否属于营改增范围?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

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2013〕37号)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

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第二

条第三款规定,文化创意服务,包括设计服务、商标和著作权转让服务、知识产

权服务、广告服务和会议展览服务。

 商标和著作权转让服务,是指转让商标、商誉和著作权的业务活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

〔1993〕149号)第八条规定,转让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使

用权的行为。

 转让商标权,是指转让商标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为。

 根据上述规定,营改增后,技术转让服务、文化创意服务实际覆盖了原营业

征收范围中转让无形资产税目中除转让土地使用权和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以外的

转让专利权、商标权、商誉、著作权和非专利技术。那么,根据《应税服务范围

注释》的规定,结合原营业目注释的规定,商标转让包括商标所有权与使用

权的转让行为。因此,母公司取得的商标使用费应缴纳增值税。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

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

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

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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