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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科专病诊疗中心
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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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4月19日
江苏省专科(病)诊疗中心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全省专科(病)诊疗中心的设置审批和管理,发挥
专科(病)诊疗中心的学科带头作用,促进全省医疗技术的发展和服务
能力的提高,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科(病)诊疗中心是指设立在医疗机构内,
冠以行政区域名称为识别名,以临床诊疗为主、突出专科(病)服务能
力和服务水平的非独立法人机构。
第三条专科(病)诊疗中心按照服务的地域范围和医疗辐射能力
分为省级和市级(暂不设县级);按照专科、专病分类主要包括符合卫
生部《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的内科、外科中的二级科目和其它一级
科目及部分多发病、疑难病的规范名称。设置诊疗中心的专业、专病目
录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确定,并根据发展需要进行修定。
第四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全省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状况和人民
群众医疗服务需求,对省级专科(病)诊疗中心的布局和数量进行规
划;市级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当地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状况和人民群众医疗
服务需求,对市级专科(病)诊疗中心的布局和数量进行规划,报省卫
生厅备案。同一专业的专科(病)诊疗中心在冠名的行政区域内只设置
1个。
第五条省、市级专科(病)诊疗中心,分别由省、市卫生行政部
门负责审核、确认、命名及管理工作。
第六条专科(病)诊疗中心的命名,包括识别名称和通用名称。
文档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
识别名称包括行政区域名、专科(病)名称,通用名称为诊疗中心。
第七条医疗机构设立专科(病)诊疗中心,应向有批准权限的卫
生行政部门提出申报。
第八条申报专科(病)诊疗中心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设置省级专科(病)诊疗中心的应为三级甲等医院;申
请设置市级专科(病)诊疗中心的应为三级医院。
(二)科室(病区)病床数:省级中心≥100床,市级中心≥80
床,专科(病区)病床使用率达90%。
(三)申报省专科(病)诊疗中心的,应为省级临床重点专科,申
报市专科(病)诊疗中心的,应为市级以上临床重点专科。
(四)专业技术水平在冠名的行政辖区内具有最高的学术水平,能
够承担本专业的疑难病例诊治和技术咨询,并能承担本专业的临床教
学、技术人员培训任务。
(五)申报省级诊疗中心的,近三年,应举办过国际或全国性本专
业学术会议2次以上,参加过本专业国际性学术交流;每年至少有3篇
高水平的学术论文在中华系列期刊上发表,并至少有3篇高影响因子学
术论文被SCI收录;承担过国家级科研课题,获得省科技进步奖1项以
上。申报市级诊疗中心的,近三年,应举办过全国性本专业学术会议1
次以上或全省性本专业学术会议2次以上;每年至少有1篇高水平的学
术论文在中华系列期刊上发表,至少有2篇学术论文在国家级学术期刊
上发表;承担过省级科研课题,获得市级科技进步奖二等奖以上成果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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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4月19日
文档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
项以上。
(六)专业技术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高、中、初级专业技
术人员比例配备合理,其中学科带头人应具有正高级技术职称,在本专
业临床一线连续工作以上,在辖区内为本专业的学术权威。
(七)专业设施、设备配备齐全,满足本专科(病)诊疗中心业务
需要,并在冠名的行政辖区内处于领先水平。
(八)近三年内未发生二级以上承担主要或全部责任的医疗事故。
第九条凡申报专科(病)诊疗中心的医疗机构,应填写《江苏省
专科(病)诊疗中心申请书》;申报市级专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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