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司法考试民法之法人的概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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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ps】本文是由梁志飞老师精心收编整理的司法考试重要知识点,大家定要好好复习!

2017司法考试民法之法人的概念

2017司法考试民法之法人的概念。民法在司考备考中占据很大的比重,是重中之重,需要付出大量时间和精力。相信很多考生已经开始2017年司法考试的艰难复习,我们为考生整理了一些复习笔记,希望大家在备考中能有所参考,在学习中获得灵感。

法人是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以自己名义享有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团体。人在民法中意为民事主体,自然人是依自然规律产生的民事主体,而法人是与自然人对称的.由法律创造的人。

法人为大陆法系民法特有的制度体系。在近代民法诞生以前,民事主体本只有自然人,并不存在团体的人格,即所谓的法人。近代法人的制度元素,一是来自于古代欧洲的宗教团体、自治城邦,这些团体可以作为财产法上的主体,享受权利,负担义务,具有一定的人格;二是来自于英国等资本主义国家创立的公司制度,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清偿责任,但却可以从公司获得无限利润,即投资人可享受还债有底、获利无限特权,使团体财产与自然人财产彻底划清了界限,升华出真正独立的团体人格。因此,公司是近代资本主义为资本度身定做的,也是近代法律才有的新生事物。尽管现代各国民法中的法人制度走向已有些不同,但这两个特点,基本反映了大陆法系中法人制度的共同本质。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既可以作为民事主体享受权利,负担义务,又可以以独立财产承担责任,即出资人负担有限责任,这一制度与大陆法系基本接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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