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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重整制度的法律经济分析

重整作为一种重要的企业解困制度,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我国破产法引人重整制度,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企业兼并、重组法律体系,为我国市场经济转型中大量的困境企业提供了可以选择的替代解困模式。但是,传统的重整制度往往伴随着高成本。美国当代破产实践中催生出来一种预重整制度,并已经被一些欧亚国家借鉴。预重整旨在缩短重整时间,节约重整费用,降低传统重整的制度

成本,值得我们研究并适当地加以借鉴。

一、预重整制度的产生背景

(一)预重整的概念

预重整这个概念并没有正式出现在美国破产法典中,美国破产法也没有正式规定预重整。预重整实际上是美国现代重整实践中自发成长起来的一种重整模式。也就是说,当代美国重整实践中存在两种重整模式,一种是完全依据破产法程序进行的重整模式,即传统的重整模式,另一种是后来发展起来的预重整模式。自从1986年美国出现第一例大公司采用预重整模式解决债务重组问题以来,很多学者开始关注预重整模式并对包括预重整在内的几种债务重组模式进行了理论与实证上的比较研究,这些研究集中在20世纪90年代初到90年代中期。学者们从不同的角度对预重整这种模式进行界定。有的学者从谈判策略的经济分析角度定义预重整制度,认为预重整是在非正式重整(即庭外重组,本文作者注)模式基础上附加一定的强制性规制手段的重整模式(Aprepackagedbankruptcyshouldbeviewedasanadminis-trativeextensionofaninformalreorganization.)[1]也就是说,预重整模式从时间上包括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庭外重组;

在第一阶段基础上延伸第二阶段即司法强制性规制手段。

另有学者把预重整界定为传统重整模式与庭外重组模式妥协下的一种债务重组模式。[2]还有学者从契约角度定义预重整,认为预重整计划就是一个事前契约,该契约用破产法的绝对多数规则取代一般契

约的全体一致规则。[3]根据美国著名破产法专家Lopucki教授制作的

破产法研究数据库中的术语定义,整体预重整(Prepackaged)是指债务人在向法院提起重整申请程序之前已经完成起草重整计划并成功地征集到投票并通过该计划;部分预重整(Prenegotiated)是指债务人在向法院提起重整申请程序之前先与一部分而不是全部债权人就重整计划的条款进行谈判,包括有时侯在提起重整申请程序之前并没有就重整计划进行投票表决。[4]Lopucki实质上对预重整又做了更细致的划分。事实上由于预重整就是一种私人谈判的产物,谈到什么程度再正式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完全随个案而定。所以,学者对预重整的英文表述往往是“prepack,并认为随着预重整计划得到越来越广泛的承认“prepack这个术语可以包含许多种不同的情况。不仅包括在申请破产前已经完成谈判并征集同意重整计划投票的情况,还包括各种情况的不同组合:在申请破产前已经就重整计划全部或者部分完成谈判,并且/或在申请破产前已向一些(但不是全部)债权人征集

到同意重整计划的投票。[5]

本文根据一般的研究惯例把整体预重整和部分预重整合并研究,统称为预重整。也就是说,所谓预重整就是部分或全部当事人之间在正式向法院申请重整救济之前已经就重整事项进行谈判并达成重整计划(也可能没有达成完整的计划),然后在已经达成的谈判的条件下向法院正式申请重整。那么为什么需要预重整?其制度优势是什么?

回答这个问题有必要回顾预重整的产生背景。

(二)预重整的产生背景

美国企业重整制度自从正式纳入1978年联邦破产法调整以来就一直遭到各种批评,主要的批评理由指向其高成本。重整制度的成本可以划分为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直接成本主要包括两方面:程序拖延产生的时间成本以及包括诉讼费用、咨询费用等在内的费用成本。Eberhart,Moore和Rosenfeld的研究结果表明传统重整案件所花费的平均时间是25个月。[6]StephenJ.Lubben发现重整债务人支付执业人员的综合费用平均达到1,283,775.19美元。[7]BrianL.Betker的研究结果表明传统重整中公司的直接成本占公司破产前总资产价值的

3.93%。[8]漫长的重整程序过程中消耗的其他方面的费用也对债务人

造成极大的伤害。

与直接成本相比,重整进行期间以及重整结束后产生的间接成本对债务人的杀伤力可能更大。间接成本主要是指提起破产程序对债务人的业务产生的负面影响,例如丢失客户、雇员离开、供应商拒绝继续合作等等。造成这些间接成本的主要原因在于提起破产申请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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