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经验:出租(承租)房屋增值税待遇有差异.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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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承租)房屋增值税待遇有差异

在实务中,或许你单位租用了别人的房屋,该如何取得发票,特别是能否取得增

值税专用发票作为抵扣税款的扣税凭证?或许你自己(家庭)有房屋对外出租,

在税收上会有什么优惠政策?

 营改增后,个人将房屋对外出租,假设张先生和乙个体工商户分别将房屋(非

住房)出租给他人,在1月份各自均收到1月至10月份的租金(价税合计)

31.5万元,他们所应缴纳的增值税是一样的吗?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及地方教育附加又该如何征收?

 一、出租不动产的增值税征收规定与特殊规定

 按照本次营改增的税制安排和相关政策规定,个人(其他个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的个体工商户)出租非住房,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5%的征收率计征增值税,应

纳税款=含税销售额divide;(1+5%)x5%(注: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

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其中,其他个人出租非住房(住房)应缴的增

税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个体工商户出租非住房(住房)的应缴增值税向主

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

〔2016〕36号)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

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同时还规定:提供建筑服

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按上述规定,张先生(其他个人)和乙个体工商户均应在1月份收到租金(预

付租金)时计缴增值税。

 然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

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六条第(四)项规定:其

他个人采取预收款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预收租金收入,可在预收款对应的租

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

值税优惠政策。

 特别应注意的是,此项平均分摊的规定,只限于其他个人才可以在预收款对应

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取得的预收租金收入,在国家税务总局没有新的政策出台前,

不能擅自扩大到其他纳税人或其他应税行为比照适用。

 二、自然人与个体户出租房屋的增值税待遇有异

 根据以上税收政策规定,张先生(其他个人)在1月份收到1月至10月份的

租金(价税合计)31.5万元时,可在对应的租赁期(10个月)内平均分摊,分

摊后的月租金(价税合计)为3.15万元(31.5万divide;10),换算后每月的

不含税销售额为3万元〔3.15万元divide;(1+5%)〕,因此,张先生可享受小

微企业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同时,也就无需计缴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

加及地方教育附加。

 而乙个体工商户则应在1月份收到1月至10月份租金(预付租金)31.5万元

时计缴增值税1.5万元〔31.5万元divide;(1+5%)x5%〕,同时,应计缴城市

维护建设税0.105万元,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0.075万元。

 可见,在某种情形下(一次性收取租金后折算月租金不超过3万元),个人出

租房屋(住房和非住房)等不动产,其税收待遇是有差异的。

 三、个人出租不动产开具增值税发票的相关规定

 个体工商户(一般纳税人的个体户除外)出租不动产,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

票的,可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包括普通发票和

增值税专用发票)。

 其他个人(自然人)出租不动产,可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地税机关申请代开

增值税发票(包括普通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

 此外,不管是何种身份的纳税人向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不得开具或申请代开

增值税专用发票。

 需注意的是,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的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

入可在租金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个

体工商户以及其他小规模纳税人每季取得租金不超过9万元的,均可享受小微企

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但是,因其适用了免税规定,因此也就不得申请代开

(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故此,此种情形下,承租方也就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

发票作为扣税凭证了。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

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

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

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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