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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权制度任务3.1
案例1.某林场有一块争议地,面积280亩。1964年4月,A大队利用现争议地及村内其他荒山创办大队集体林场,开始种烟叶、茶叶等。1979年A大队分为B大队和C大队(即为现在的B村和C村),1981年两个大队开会,讨论分割此林场,按公平分配制来分割,B村分得总面积的三分之一,C村分得总面积的三分之二,当时只是口头协议,没有文字依据。现争议的林木林地分归B村经营管理。其余部分的林木林地划归C村经营管理。1996年C村在现争议地内种植杉木24亩,b村亦无异议。2006年1月,B村把现争议地承包给他人种植毛竹,C村提出异议,并拔掉承包人所种植的毛竹,因而产生纠纷。
案例县人民法院查明,争议地权属在“土改”“合作化”“四固定”时期如何确定均无文字资料记载,原告主张争议地在“四固定”已经确定归其所有无充分的证据证实。原告在诉讼中提供的1981年山界本权证所记载的四至范围无法确定是否包括争议地在内,该证在领发时是否经过相邻方勘界确认亦无其他档案资料佐证;相关调查笔录没有证据印证,不能采信。1.哪些证据可作为林权确权有效证据?2.县人民法院应如何判决?为什么?
案例解析1.可以用做林权确权有效证据的有:①不动产权证或林权证;②尚未取得的不动产权证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下列证据可以作为调处林权纠纷、确定权属的证据材料(简称权属凭证):土地改革时期,人民政府依法颁发的土地证;土地改革时期,《土地改革法》规定不发证的林木、林地的土地清册;当事人之间依法达成的林权争议处理协议、赠送凭证及附图;人民政府作出的林权争议处理决定;对同一起林权争议有数次处理协议或者决定的,以上一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最终决定或者所在地人民政府作出的最后一次决定为依据;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判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可以作为调处林权纠纷、确定权属的凭证材料和其他证据,如省、直辖市、自治区颁布的权属纠纷调解处理条例。
案例解析2.根据《森林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1964年4月现争议的林木林地由A大队集体经管:1979年A大队分队后,争议林地划分给B村继续经营管理。自划分后至2005年,原告C村与B村均未对本案争议林地发发生过权属争议。本着尊重历史、考虑现状的原则,基于现争议林地长期以来由B村使用实际经营管理的事实,故应将争议林地确定属B村集体所有,由B村经营管理。另外,C村在争议地内种植的板栗、杉木,B村亦无异议。本着有利于安定团结、有利于生产生活的原则,应属C村所有,待用材林主伐,经济林自然绝收后,将土地退还给B村经营。
3.1.1林权概述林权,是森林、林木、林地权属的简称,是指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森林、林木、林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使用权是指根据合同或有关规定,使用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森林、林木、林地的权利。使用权是所有权权能的一种,使用权可以由所有人行使,也可以由非所有人行使。在实践中,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在很多情况下是分离的。3.1.1.1林权的概念
3.1.1.2林权的种类1、《宪法》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2、目前,我国国有森林资源基本上是通过无偿划拨给国有林场、国有林经营局使用。国有森林资源还可以通过有偿转让、授权经营、出租等方式给林业经营者使用。如集体可以以合法形式(如联营、承包、租赁等形式)取得国有森林、林木、林地的使用权。(1)国家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3.1.1.2林权的种类1:按照《宪法》及《森林法》的规定,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林地,属于集体所有2: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是该集体经济组织,而不是该组织的成员。只有集体经济组织才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及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的决定来行使对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林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3: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和《森林法》,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使用的林地实行承包经营的,承包方享有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承包林地上的林木所有权(2)集体的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
3.1.1.2林权的种类1:根据《森林法》的规定,公民个人享有林木的所有权和林地的使用权,但不享有森林和林地的所有权。(3)公民个人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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