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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劳动合同的终止1、劳动合同期满的;2、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3、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4、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5、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李先生在某外资公司从事销售工作。由于一直完不成公司规定的销售定额。公司给他调换了工作岗位。但李先生在新的工作岗位仍然不能胜任工作。于是公司以李先生不能胜任工作,经过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为理由,作出了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李先生办完离职手续,来到人事部,向公司索要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没想到人事经理答复他:“你不能胜任工作,公司又给了你一次机会,你还不能胜任,公司已经做到仁至义尽了。这种情况下解除的劳动合同,跟严重违纪解除的劳动合同是一个待遇,都不应享受经济补偿金。那么,员工因不胜任工作被解除劳动合同,应否享受经济补偿金?不能胜任工作解除劳动合同可否享受经济补偿金?解析:本案例中的李先生在销售工作中不能胜任本职工作,在公司给他调整工作岗位后,仍然不能胜任。法律规定,这种情况下,公司有权单方与李先生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并且还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属于个人能力问题,主观上没有过错,与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简称严重违纪)是不一样的。根本的区别在于,严重违纪是劳动者主观上有过错的。所以法律规定,严重违纪被解除合同就没有补偿金,而不能胜任工作被解除时,企业就应当支付补偿金。不能胜任工作解除劳动合同可否享受经济补偿金?从2000年2月至2001年1月,某公司赵女士在工作时打私人电话70多次,故其单位以赵女士违纪为由辞退了她。2002年2月,赵女士因辞退等事宜发生争议,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要求单位撤销辞退决定,支付去年年底的双薪、福利费、加班费。而单位则在提交给仲裁庭的答辩状中称:由于赵女士严重违纪,故不能享受年底的双薪待遇。但是在仲裁庭审中,单位却始终未能提供有关能证明赵女士在上班时打了70多次私人电话的相关证据。故仲裁委员会裁决恢复双方的劳动关系。至于2000年度的年底双薪由于双方在合同中有约定,赵女士又按合同工作、出勤符合了单位的要求,因此单位应当支付。辞退违纪职工,仲裁时单位要举证?解析:员工一旦有违纪行为,用人单位应当如何对之进行举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举证责任的规定:“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因此,为了避免日后在仲裁时无法向仲裁庭提供相关能证明职工违纪行为的证据,人力资源部门可以考虑在员工违纪时所作出的内部处罚决定上,如有可能的话,让员工签名确认。这样,一旦单位与职工就违约解除合同事宜发生争议,单位对此可以提供有力的证据。辞退违纪职工,仲裁时单位要举证?某食品公司系一家中外合资企业,职工田某是该公司饼干车间的操作工。2003年10月田某被该公司招录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并签订了3年期限的劳动合同。2004年12月公司组织职工到医院进行体检,田某被查出患有乙型肝炎。公司认为,国家卫生部门明文规定,患有传染性疾病人员,不能从事食品行业工作。田某患有肝炎,属于传染性疾病,因而决定与田某解除劳动合同。田某对此不服,向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按照劳动合同规定享受医疗期待遇。解析:职工田某在合同期内,其权利是受法律保护的。按照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可据工龄长短享受医疗期,本企业工龄不满3年的给予3个月的医疗期”。据此,公司应按照劳动合同规定履行义务,给予职工3个月的医疗期。在医疗期未满的情况下,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是错误的。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①补发田某2005年1月份的病假工资;②给予田某3个月的医疗期,在医疗期内田某的医药费按规定予以报销。讨论:陈某与某玩具厂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该合同书中规定了试用期为1年,在试用期内陈某不得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试用期满后,陈某要求解除合同时,需提前60天通知厂方,并须征得厂方的同意,否则厂方不负责转移档案关系。问题:该份合同哪些内容违违反劳动法规定?(1)试用期为1年违反劳动法规定。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期限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而不是1年。(2)合同中规定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需提前60天通知用人单位,这一约定违法。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需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而不是60天。(3)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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