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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论
九、行政复议与税务行政复议(P24、384)
(五)行政复议的
1.举证责任
(1)行政复议的举证责任,由被申请人承担。
(2)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机构向其发送的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
起10日内提出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3)被申请人不按照规定提出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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