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建精神文明单位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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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精神文明单位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精神文明单位创建工作,不断提高精神文明单位创建质量,充分发挥精神文明单位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示范带头作用,使创建精神文明单位活动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市直文明和谐单位创建细则》的精神,结合我中心的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创建文明单位活动在中心党总支的统一领导下,由中心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日常工作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

第三条精神文明单位建设,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坚持三个文明一起抓,努力提高干部、职工的思想政治水平、科学文化素质和业务工作能力,推动中心各项工作不断发展。

第二章精神文明单位标准

第四条市直机关精神文明单位评选标准

(一)领导班子坚强,勤政廉洁。领导班子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带头学习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努力构建和谐社会;富有改革创新和求真务实精神;领导班子主要领导作风民主,班子成员团结和谐,奋发有为;勤政为民,清正廉洁,遵纪守法,公道正派;以身作则,表率作用发挥的好,形成了一个坚强有力的领导核心,在党员干部职工中有较高威信。

(二)工作成绩突出,完成任务好。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充分发挥部门职能作用,创造性地推进“三个文明”建设,促进事业的可持续发展;围绕市委和市政府重要工作、重大项目及部门业务工作,提供优质服务,出色完成主要工作目标;机关建设和干部队伍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积极推行岗位目标管理责任制,机关各项工作落实到位且完成很好;近两年机关无严重工作差错和重大责任事故。

(三)组织领导有力,创建工作扎实。单位党政领导高度重视精神文明创建工作,把创建活动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和全局性工作规划;坚持精神文明建设与业务工作一起部署、一起检查、一起考核、一起奖惩;创建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有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年初有安排、半年有检查,年终有考核;创建活动有载体、有总结、有评比,对上有汇报;实行创建目标责任制,形成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党政群团齐抓共管,各个部门积极配合参与的创建工作机制和工作格局;干部职工参与度高;

创建活动为载体,推动机关全面建设和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

第八条本中心创建领导小组要开展形式多样、丰富多彩的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坚持开展文明科室、文明家庭以及争做文明市民、文明职工等活动。

第九条加强创建文明单位资料收集,健全创建档案。要积累、整理政务建设、党风廉政、各项群众性创建活动及文化体育活动、扶贫帮困活动等音像、图片、文字等资料,健全创建档案。

第四章申报和评选

第十条申报类别

2014年度运城市市直文明单位。

第十一条评选范围

市直文明单位评选工作由市直文明办统一组织进行。市直文明单位在市直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中评选。

2014年之前没有参与过文明单位和荣获文明单位荣誉的单位,或是往届文明单位荣誉已经超过两年的单位均可申报。

第十二条精神文明单位按照下达指标、自愿申报、考核检查、择优命名的程序进行。

(一)下达指标。市直文明办根据市直文明委的年度工作要点,结合当年的实际,下达市直机关精神文明单位的分配指标,按指标进行考核、命名。

(二)自愿申报。具备申报资格的单位,先行开展自查工作,符合《运城市直机关文明单位考评指标体系》标准要求后再行申报。

(三)考核检查。精神文明单位的考核检查由市直文明委组成检查组进行,其程序和内容如下:

1.由被考核检查单位汇报本单位开展创建精神文明单位的整体工作情况;

2.查看创建精神文明单位工作文件、音像、图片、资料等真实记录;

3.实地考察被考核检查单位的办公环境、环境卫生、规范化管理、各种规章制度等;

4.召开该单位职工代表座谈会,听取群众意见;

5.随机发放问卷调查表,询问群众、特别是服务对象对该单位的评价;

6.按照考核测评体系逐一进行量化考核。

(四)择优命名。经检查考核、公示、征求意见等程序合格者,由市直文明办报市直文明委审核。

第五章命名表彰

第十三条经市直文明办审核后,向市直文明委提出精神文明单位建议名单,由市直文明委正式命名、表彰。受命名表彰的单位,可依据自身实际,对全体在职干部进行奖励。

第六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细则由运城市畜牧兽医发展中心创建精神文明单位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本细则由运城市畜牧兽医发展中心创建精神文明单位领导小组办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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