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支付结算制度知识点归纳.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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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第一节支付结算概述

概念(注意多选、判断)

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信用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电子支付等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

特征(多选、判断)

⑴支付结算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进行。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非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不得作为中介机构经营支付结算业务。

⑵支付结算是一种要式行为。

⑶支付结算的发生取决于委托人的意志。

⑷支付结算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⑸支付结算必须依法进行。

基本原则(多选)

⑴恪守信用、履约付款。

⑵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

⑶银行不垫款。

主要支付工具(多选)

汇票、本票、支票(票据方式)

信用卡、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电子支付(非票据方式)

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

⑴按规定开立、使用账户。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查询…

⑵必须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的票据和结算凭证。

⑶填写要求

①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应用正楷或行书填写,不得自造简化字。如果金额数字书写中使用繁体字,也应受理。

②中文大写金额到“元”为止的,“元”后面应加“整(正)”;到“角”的,“角”后面可以不写“整(正)”;到“分”的,“分”后面不写“整(正)”。

③中文大写金额前应标明“人民币”字样。大写金额和“人民币”字样间不能留有空白。

④阿拉伯小写金额中有“0”时的大写金额写法要掌握。

⑤小写金额前应加人民币符号“¥”。(汉语规律,数字构成,防止涂改)

⑥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

⑦票据出票日期使用小写填写的,银行不予受理。大写日期未按要求规范填写的,银行可予受理;但由此造成损失的,由出票人自行承担。

⑷票据和结算凭证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码同时记载,两者必须一致,两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两者不一致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⑸签章、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

票据和结算凭证的金额、出票或者签发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在更改处签章证明。

第二节现金管理

开户银行使用现金的范围(多选)

⑴职工工资、津贴;

⑵个人劳务报酬;

⑶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技术、体育等各项奖金;

⑷各种劳保福利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⑸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

⑹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⑺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

⑻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结算起点:1000元(单选),除⑸、⑹项外,开户单位支付给个人的款项,使用现金也不能超过结算起点。

现金使用的限额

3~5天≤15天,附属单位包括,商业找零不包括但需要核定。

现金收支的基本要求(多选、判断)

⑴开户单位现金收入应当于当日送存银行;

当日送存确有困难的,由开户银行确定送存时间。

⑵不得“坐支”现金

⑶提取现金,应当写明用途,由本单位财会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支付。

内控制度

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本部门本系统的内控制度;各单位制定适合本单位的内控制度;单位负责人对单位的内控制度和货币资金安全完整负责。

单位货币资金岗位确保不想职务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出纳不得兼任的6个事项;单位货币资金业务不得由一人办理。

开立

核准制度:存款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注册验资、增资验资临时存款账户除外)和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QFII专用存款账户实行核准制度,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后,由开户银行核发开户登记证。(多选)

存款人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办理付款业务。但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转为基本存款账户和因借款转存开立的一般存款账户除外。(生效日规定)

【注意1】不限制收款。

【注意2】当存款人在同一银行营业机构撤销银行结算账户后重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时,重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可自开立之日起办理付款业务。

变更

⑴存款人更改名称,但不改变开户银行及账号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提出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申请,并出具有关部门的证明。

⑵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住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发生变更时,应于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并提供有关证明。

银行接到存款人的变更通知后,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并于2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撤销

法定情形:(多选)

⑴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的;

⑵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⑶因迁址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与变更区分)

⑷其他原因需要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

存款人尚未清偿其开户银行债务的,不得申请撤销该账户。

开户银行对已开户但一年内未发生任何业务的账户,应通知存款人自发出通知30日内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单选)

第三节银行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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