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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既有采暖居住建筑节能
改造技术规程
TechnicalSpecificationforEnergyConeservationRenovationofExistingHeatingResidentialBuilding
JGJ129-2000
J68-2001
2001北京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既有采暖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规程
TechnicalSpecificationforEnergyConeservationRenovationofExistingHeatingResidentialBuilding
JGJ129-2000
主编单位:北京中建建筑设计院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2001年1月1日
2002北京
关于发布行业标准《既有采暖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规程》的通知
建标[2000]224号
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1993年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制订、修订项目计划(建设部部分第二批)的通知(建标[1993]699号)的要求,由北京中建建筑设计院主编的《既有暖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规程》,经审查,批准为行业标准,其中2.1.1,2.1.2,3.2.2,3.2.5,3.2.10,3.4.2,4.2.3为强制性条文。该标准编号为JGJ129—2000,2001年1月1日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00年10月11日
目录
前言 5
1总则 6
2建筑节能改造的判定原则及方法 6
2.1判定原则 6
2.2判定方法 6
2.3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后的验收 6
3围护结构保温改造 7
3.1一般规定 7
3.2墙体 9
3.3门窗 14
3.4屋面和地面 15
4采暖供热系统改造 16
4.1一般规定 16
4.2采暖锅炉房(换热站) 16
4.3室内采暖系统 17
附录B墙体外保温常见做法 21
附录C墙体内保温常见做法 24
附录D围护结构热桥部位保温做法 26
附录E窗框与墙体间缝隙封堵做法 27
附录F保温地面构造做法 28
本规程用词说明 29
前言
根据建设部建标[1993]699号文的要求,规程编制组在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制定了本规程。
本规程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建筑节能改造的判定原则及方法;2.墙体外保温技术 (以纤维增强聚苯板外保温技术为重点);3.墙体内保温技术;4.改善门窗的气密性及提高门窗的保温性能;5.屋面和地面的保温改造;6.采暖供热系统的节能改造等等。
本规程由建设部建筑工程标准技术归口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归口管理,授权由主编单位负责具体解释。
本规程主编单位是:北京中建建筑设计院(地址:北京市丰台路60号;邮政编码:100073)
本规程参加单位是: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技术部本规程主要起草人员是:陈圣奎李爱新周景德沈韫元董增福
魏大福刘春雁
1总则
1.0.1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及国家关于节约能源的法规,改变我国严寒和寒冷地区大量既有居住建筑采暖能耗大、热环境质量差的现状,采取有效的节能改造技术措施,以达到节约能源、改善居住热环境的目的,制定本规程。
1.0.2本规程适用于我国严寒及寒冷地区设置集中采暖的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无集中采暖的既有居住建筑,其围护结构及采暖系统直按本规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1.1.3既有采暖居住建筑节能改造的设计、施工及验收除应符合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建筑节能改造的判定原则及方法
2.1判定原则
2.1.1既有采暖居住建筑,当其建筑物耗热量指标。围护结构保温和门窗气密性等不能满足现行行业标准《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JGJ26)的要求时,应进行节能改造。
2.1.2既有采暖供热系统的锅炉年运行效率低于0.68及(或)
室外管网的输送效率低于0.90,并由此造成室温达不到要求的,应予以改造。
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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